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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污染环境“案底累累”:在美10年赔7亿美元
稿源: 经济参考报  | 2011-09-13 08:36:33

  仅在美国本土,10年偿付近7亿美元

  康菲污染环境被指“案底累累”

  专家称,康菲公司设赔偿基金不能替代生态赔偿

  《经济参考报》记者历时1个月调查后独家获悉,最近10年仅在美国本土,康菲公司至 少 涉 及5起 环 境 诉 讼 或 纠纷,偿付近7亿美金,折合超过40亿元人民币,可谓“案底累累”。

  在近期舆论高压之下,康菲公司一改过去3个月避谈环境影响评估、生态损害赔偿的被动局面,日前高调宣布设立“渤海湾基金”。

  专家指出,赔偿基金在中国于法无据,亦不能豁免康菲的生态赔偿义务,而由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康菲在美国的天价赔偿在中国恐怕难以重现。

  案底

  康菲为环境污染偿付近7亿美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美国政府和学术机构的公开信息发现,最近10年间,作为全美最大的炼油公司,康菲公司分别在路易斯安那州、华盛顿州、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牵扯多起环境诉讼或纠纷,最终或被各州地区法院判决赔偿,或被州政府部门责令罚款,或与联邦及州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共计偿付67862万 美 金 ,按 照 最 新 汇 率6.3890,折合成人民币约43.3570亿元。

  早在2004年,据美联社电,康菲公司曾暂时同意向佛罗里达州Panhandle地区多达7000名业主支付7000万美金,用于经济损失补偿和医学检查。该诉讼持续三十余年,不仅化工厂的母公司几度易人,诉讼请求也未完全实现原告最初向康菲公司索赔5亿美元。

  另据美联社报道,2005年,路易斯安那州地区法院法官W ilford Carter正式批准了一笔6450万美元的和解费用,用于支付大约2万名当地居民,他们声称遭受康菲公司化学泄露造成的健康问题。根据公诉方材料,2003年1月18日,康菲公司W estlake炼油厂泄露多达64吨二氧化硫。在领取和解费用后,原告们将放弃任何对康菲及附近任何在2004年以前爆发的石油设施事故的起诉。一些原告代理律师声称,此举给康菲公司提供过多保护。

  2008年4月7日,美国司法部和环保署向康菲公司提起控告,声称该公司在1999年和2006年期间违反美国《清洁水法》超过2000次,未经法律许可,通过德克萨斯州博格地区的炼油厂排放工业废水。该废水中包含有毒物质。为解决与联邦机构之间的争端,康菲已同意支付民事赔偿120万美金。

  2010年3月15日,华盛顿州生态部还披露,康菲公司的子公司同意支付58万美金。2004年,该漏油事故共排放1000-7200加仑原油,对塔科马市普捷湾(Puget Sound)鱼类、贝类、鸟类等野生物种造成伤害。在上述案件中,美国海岸警卫队称,2006年10月,康菲公司及其责任方子公司,曾同意向联邦政府支付230万元用于清污。该公司还向华盛顿州生态部支付54万元的民事赔偿金。这是华盛顿州历史上依法罚没的最大一笔赔偿金。

  而美国环保署网站信息显示,美国司法部和环保署曾与康菲公司达成了涉及《清洁空气法》的广泛解决方案。这是公开报道中康菲公司偿付额度最大的一宗环境纠纷。根据方案,康菲公司须斥资5.25亿美元,用于启动和执行创新性控制技术,年减排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和颗粒物。康菲公司还将支付民事赔偿450万美金,并斥资1000万美金用于进一步减少废气排放的环保计划,以及支持相关社区活动。

  基 金

  中国于法无据,美国上不封顶

  在9月2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中国在渤海湾的蓬莱19-3全油田停钻、停注、停产(简称“三停”)之后,康菲中国在官方网站公告称,康菲公司将就溢油事件设立基金,“该基金的设立旨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湾的整体环境”。

  康菲中国称,有关该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将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及该油田合作方中海油配合。

  设立海上溢油事故赔偿基金的法律依据,肇始于1992年颁布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指出:合计赔偿金额最高可达59700000(2000年提高为89770000)特别提款权(编者注:特别提款权是我国《海商法》的法定计算单位,由全球几大主要货币组成,可减少金价及汇率波动风险)。

  然而,一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律师团成员向《经济参考报》透露:“该公约针对的是船舶漏油事故,对近年来新兴的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并无规定。也就是说,康菲公司渤海湾基金在中国司法体系找不到法律依据。”

  上述人士以美国的漏油事故处置经验为例。美国虽未加入上述国际公约,但1990年颁布了《油污法》。相对于1951年《责任限制法》,美国将船东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提高了8倍。此外,当船东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报告油污事件等条件时,船东将丧失使用责任限额的权利。

  一位法律界人士据此指出,这就是俗称的“赔偿额度判决依法作出、上不封顶”。该人士感叹,若《油污法》适用于中国,且国家海洋局在公告中对康菲中国“责任事故”的指控属实,那么康菲中国将面临“天文数字”的赔偿额度。

  交通部救捞局局长宋家慧曾撰文指出,美国因上述严苛条款,成为世界上对船东责任限制最高、基金补偿最多的国家。《油污法》颁布20年后,美国爆发了历史上最严重的漏油事故墨西哥湾漏油事故。

  由于有了《油污法》的制约,钻井平台的油气权益持有方英国石油(B P)承诺用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一次性偿付此次漏油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墨西哥湾居民,换得受害者不将其送上法庭。此外,美国政府去年底就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提起诉讼。根据美国《清洁水法》,若B P最终被判定负有完全责任,还将面临超过210亿美元的罚金。

  上述人士称,中美法律体系不同,不宜进行简单类比。但多位环保法学家呼吁,中国应比照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建立比现有国内法律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更高标准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警 示

  赔偿基金不能豁免生态赔偿义务

  上述中国官方律师团成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并未与我们接触,说明渤海湾基金的详情。因此无法推断康菲公司是有意规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还是发起修复企业形象的公益行动。”

  截至发稿,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并未提供上述基金的数额、用途和双方分担比例等细节。

  曾参与多部海商海事、海洋环保法律制定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常务副院长刘惠荣透露,他曾获悉两方面观点:一种倾向于认为,渤海湾基金用于支付短期内产生海上清污费用和渔业经济赔偿;另一种倾向于认为,该基金用于支付中长期的海洋生态修复成本。

  他说:“我更主张前一种,如果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还在逐日扩大,奢谈整个渤海湾环境改善毫无意义。”

  “渤海湾基金能否替代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要看基金额度是否能够足额支付海上堵漏、清污和生态修复、赔偿渔民等成本。”上述律师团成员说。

  但刘惠荣反对以该基金豁免康菲公司在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方面的义务:“渤海湾基金设立无法可依,过分依赖基金风险太大,但索赔诉讼已有法律依据。”

  《经济参考报》获悉,《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简称《条例》)已完成。刘惠荣表示,该《条例》可能会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责任方、保管方、受益方以及运作模式等作出明确。

  “环保法修订研究”课题组组长、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曾向本报指出,如果国家海洋局在2000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之后,能够及时制定并颁布上述《条例》,哪怕是针对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制定部门规章,也不至于如此被动。

  对此,刘惠荣乐观预计,上述《条例》的立法进程有望加速,但该稿未来在上报国务院后,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颁布实施估计来不及了”。但她指出一条捷径,中国政府在危急时刻快速立法并非没有先例如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后,国务院5月7日即审议通过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虽然民商法须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就像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合同,经各方主体自愿同意仍可适用新法。比照这一先例,可在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自愿同意的前提下适用于上述《条例》。”刘惠荣指出。

【编辑:郭静】

康菲污染环境“案底累累”:在美10年赔7亿美元

稿源: 经济参考报 2011-09-13 08:36:33

  仅在美国本土,10年偿付近7亿美元

  康菲污染环境被指“案底累累”

  专家称,康菲公司设赔偿基金不能替代生态赔偿

  《经济参考报》记者历时1个月调查后独家获悉,最近10年仅在美国本土,康菲公司至 少 涉 及5起 环 境 诉 讼 或 纠纷,偿付近7亿美金,折合超过40亿元人民币,可谓“案底累累”。

  在近期舆论高压之下,康菲公司一改过去3个月避谈环境影响评估、生态损害赔偿的被动局面,日前高调宣布设立“渤海湾基金”。

  专家指出,赔偿基金在中国于法无据,亦不能豁免康菲的生态赔偿义务,而由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康菲在美国的天价赔偿在中国恐怕难以重现。

  案底

  康菲为环境污染偿付近7亿美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美国政府和学术机构的公开信息发现,最近10年间,作为全美最大的炼油公司,康菲公司分别在路易斯安那州、华盛顿州、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牵扯多起环境诉讼或纠纷,最终或被各州地区法院判决赔偿,或被州政府部门责令罚款,或与联邦及州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共计偿付67862万 美 金 ,按 照 最 新 汇 率6.3890,折合成人民币约43.3570亿元。

  早在2004年,据美联社电,康菲公司曾暂时同意向佛罗里达州Panhandle地区多达7000名业主支付7000万美金,用于经济损失补偿和医学检查。该诉讼持续三十余年,不仅化工厂的母公司几度易人,诉讼请求也未完全实现原告最初向康菲公司索赔5亿美元。

  另据美联社报道,2005年,路易斯安那州地区法院法官W ilford Carter正式批准了一笔6450万美元的和解费用,用于支付大约2万名当地居民,他们声称遭受康菲公司化学泄露造成的健康问题。根据公诉方材料,2003年1月18日,康菲公司W estlake炼油厂泄露多达64吨二氧化硫。在领取和解费用后,原告们将放弃任何对康菲及附近任何在2004年以前爆发的石油设施事故的起诉。一些原告代理律师声称,此举给康菲公司提供过多保护。

  2008年4月7日,美国司法部和环保署向康菲公司提起控告,声称该公司在1999年和2006年期间违反美国《清洁水法》超过2000次,未经法律许可,通过德克萨斯州博格地区的炼油厂排放工业废水。该废水中包含有毒物质。为解决与联邦机构之间的争端,康菲已同意支付民事赔偿120万美金。

  2010年3月15日,华盛顿州生态部还披露,康菲公司的子公司同意支付58万美金。2004年,该漏油事故共排放1000-7200加仑原油,对塔科马市普捷湾(Puget Sound)鱼类、贝类、鸟类等野生物种造成伤害。在上述案件中,美国海岸警卫队称,2006年10月,康菲公司及其责任方子公司,曾同意向联邦政府支付230万元用于清污。该公司还向华盛顿州生态部支付54万元的民事赔偿金。这是华盛顿州历史上依法罚没的最大一笔赔偿金。

  而美国环保署网站信息显示,美国司法部和环保署曾与康菲公司达成了涉及《清洁空气法》的广泛解决方案。这是公开报道中康菲公司偿付额度最大的一宗环境纠纷。根据方案,康菲公司须斥资5.25亿美元,用于启动和执行创新性控制技术,年减排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和颗粒物。康菲公司还将支付民事赔偿450万美金,并斥资1000万美金用于进一步减少废气排放的环保计划,以及支持相关社区活动。

  基 金

  中国于法无据,美国上不封顶

  在9月2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中国在渤海湾的蓬莱19-3全油田停钻、停注、停产(简称“三停”)之后,康菲中国在官方网站公告称,康菲公司将就溢油事件设立基金,“该基金的设立旨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湾的整体环境”。

  康菲中国称,有关该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将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及该油田合作方中海油配合。

  设立海上溢油事故赔偿基金的法律依据,肇始于1992年颁布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指出:合计赔偿金额最高可达59700000(2000年提高为89770000)特别提款权(编者注:特别提款权是我国《海商法》的法定计算单位,由全球几大主要货币组成,可减少金价及汇率波动风险)。

  然而,一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律师团成员向《经济参考报》透露:“该公约针对的是船舶漏油事故,对近年来新兴的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并无规定。也就是说,康菲公司渤海湾基金在中国司法体系找不到法律依据。”

  上述人士以美国的漏油事故处置经验为例。美国虽未加入上述国际公约,但1990年颁布了《油污法》。相对于1951年《责任限制法》,美国将船东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提高了8倍。此外,当船东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报告油污事件等条件时,船东将丧失使用责任限额的权利。

  一位法律界人士据此指出,这就是俗称的“赔偿额度判决依法作出、上不封顶”。该人士感叹,若《油污法》适用于中国,且国家海洋局在公告中对康菲中国“责任事故”的指控属实,那么康菲中国将面临“天文数字”的赔偿额度。

  交通部救捞局局长宋家慧曾撰文指出,美国因上述严苛条款,成为世界上对船东责任限制最高、基金补偿最多的国家。《油污法》颁布20年后,美国爆发了历史上最严重的漏油事故墨西哥湾漏油事故。

  由于有了《油污法》的制约,钻井平台的油气权益持有方英国石油(B P)承诺用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一次性偿付此次漏油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墨西哥湾居民,换得受害者不将其送上法庭。此外,美国政府去年底就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提起诉讼。根据美国《清洁水法》,若B P最终被判定负有完全责任,还将面临超过210亿美元的罚金。

  上述人士称,中美法律体系不同,不宜进行简单类比。但多位环保法学家呼吁,中国应比照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建立比现有国内法律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更高标准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警 示

  赔偿基金不能豁免生态赔偿义务

  上述中国官方律师团成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并未与我们接触,说明渤海湾基金的详情。因此无法推断康菲公司是有意规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还是发起修复企业形象的公益行动。”

  截至发稿,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并未提供上述基金的数额、用途和双方分担比例等细节。

  曾参与多部海商海事、海洋环保法律制定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常务副院长刘惠荣透露,他曾获悉两方面观点:一种倾向于认为,渤海湾基金用于支付短期内产生海上清污费用和渔业经济赔偿;另一种倾向于认为,该基金用于支付中长期的海洋生态修复成本。

  他说:“我更主张前一种,如果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还在逐日扩大,奢谈整个渤海湾环境改善毫无意义。”

  “渤海湾基金能否替代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要看基金额度是否能够足额支付海上堵漏、清污和生态修复、赔偿渔民等成本。”上述律师团成员说。

  但刘惠荣反对以该基金豁免康菲公司在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方面的义务:“渤海湾基金设立无法可依,过分依赖基金风险太大,但索赔诉讼已有法律依据。”

  《经济参考报》获悉,《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简称《条例》)已完成。刘惠荣表示,该《条例》可能会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责任方、保管方、受益方以及运作模式等作出明确。

  “环保法修订研究”课题组组长、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曾向本报指出,如果国家海洋局在2000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之后,能够及时制定并颁布上述《条例》,哪怕是针对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制定部门规章,也不至于如此被动。

  对此,刘惠荣乐观预计,上述《条例》的立法进程有望加速,但该稿未来在上报国务院后,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颁布实施估计来不及了”。但她指出一条捷径,中国政府在危急时刻快速立法并非没有先例如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后,国务院5月7日即审议通过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虽然民商法须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就像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合同,经各方主体自愿同意仍可适用新法。比照这一先例,可在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自愿同意的前提下适用于上述《条例》。”刘惠荣指出。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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