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艾滋移植事件近来备受关注,岛内林口长庚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江仰仁今日在台湾《联合报》上刊载评论文章,从数据交换的宏观视野角度反思此案。评论指出,岛内器官移植一切作业近年来停留于电话对电话,百分之百相信对方协调师口语转述,无任何查证工作,即令欲查证亦无从查起。检讨最基本的院际数据交换原则不容忽视。
评论摘编如下:
台大艾滋移植事件,箭头直指台大,本文无意替台大开脱,但期望以另一角度提醒主管诸公以较宏观视野处理本案,使之不再发生。
故事应从两年前谈起,当时林口有一病患于一般内科加护病房脑死,家属要求器捐,医师、社工师依流程处理。当时因长庚并无等待肺脏移植之病患,经财团法人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分配后,依程序与受赠者所在之台大连络。台大医师理所当然要求检视捐赠病患之胸部X光片,加护病房医师口头告知结果,但以维护病患隐私权之由拒绝传送影像,致台大协调师御驾亲征林口长庚,并发生剧烈口角。
长庚医院事后检讨,咸认加护病房医师因非移植团队,不明作业程序,故不愿提供病人X光片并无错误,但,如何满足他院医师对病况了解之需求,以完成捐赠者遗愿?结论为:由移植团队出面,因双方医师必然认识,以私下方式将X光片传予对方,官方则仍维持遵守保护病患隐私权之诸多规范。
江仰仁医师隔日即与器捐中心副执行长联系,器捐中心亦于数日后发文,要求各移植医院回报对捐赠者所在医院各检验检查报告之需求。器捐中心此要求一旦落实,将为台湾地区第一个非经病患同意,却由官方授权的院际病人数据交换分享模式。但两年过去了,一切作业仍停留于电话对电话,百分之百相信对方协调师口语转述,无任何查证工作,即令欲查证亦无从查起。
报端已透露官方究责态度,台湾医事处石处长谓:移植医师负全责!不只台大,连成大也遭殃。此一见解实令人失望!石处长提到最近颇热门的外科手术室名词:time-out(暂停),认为台大、成大移植医师如有确实time-out,将可避免此“横祸”!果真如此吗?首先,移植医师与器官摘取医师并不必然为同一人,目前二者常早已分工。再者,time-out适用对象为已麻醉妥当即将接受手术之病人,亦即接受移植之病患,故不论核对内容如何,与捐赠者何干?
谓成大医师亦应负责更属无稽。捐赠者在台大,成大器官摘取团队所携回者仅置于保存溶液内之器官,从何time-out到捐赠者的检验数据?甚至,法律上成大是否可检视台大病人之检验报告都尚有争议。
器捐中心是否有能力、有权要求乃至强制各医院捐赠者检查检验数据交换?纵或有此默契,此交换是否合于现有法令?台当局卫生主管部门官方看法为何?近日报端已多有讨论艾滋病患列管资料是否应注记健保卡,医师是否可经由医嘱计算机系统网络查阅等,却无人检讨最基本的院际数据交换原则。
由“数据交换”反思台大艾滋移植事件
稿源: 中国台湾网 2011-08-31 14:10:32
台大艾滋移植事件近来备受关注,岛内林口长庚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江仰仁今日在台湾《联合报》上刊载评论文章,从数据交换的宏观视野角度反思此案。评论指出,岛内器官移植一切作业近年来停留于电话对电话,百分之百相信对方协调师口语转述,无任何查证工作,即令欲查证亦无从查起。检讨最基本的院际数据交换原则不容忽视。
评论摘编如下:
台大艾滋移植事件,箭头直指台大,本文无意替台大开脱,但期望以另一角度提醒主管诸公以较宏观视野处理本案,使之不再发生。
故事应从两年前谈起,当时林口有一病患于一般内科加护病房脑死,家属要求器捐,医师、社工师依流程处理。当时因长庚并无等待肺脏移植之病患,经财团法人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分配后,依程序与受赠者所在之台大连络。台大医师理所当然要求检视捐赠病患之胸部X光片,加护病房医师口头告知结果,但以维护病患隐私权之由拒绝传送影像,致台大协调师御驾亲征林口长庚,并发生剧烈口角。
长庚医院事后检讨,咸认加护病房医师因非移植团队,不明作业程序,故不愿提供病人X光片并无错误,但,如何满足他院医师对病况了解之需求,以完成捐赠者遗愿?结论为:由移植团队出面,因双方医师必然认识,以私下方式将X光片传予对方,官方则仍维持遵守保护病患隐私权之诸多规范。
江仰仁医师隔日即与器捐中心副执行长联系,器捐中心亦于数日后发文,要求各移植医院回报对捐赠者所在医院各检验检查报告之需求。器捐中心此要求一旦落实,将为台湾地区第一个非经病患同意,却由官方授权的院际病人数据交换分享模式。但两年过去了,一切作业仍停留于电话对电话,百分之百相信对方协调师口语转述,无任何查证工作,即令欲查证亦无从查起。
报端已透露官方究责态度,台湾医事处石处长谓:移植医师负全责!不只台大,连成大也遭殃。此一见解实令人失望!石处长提到最近颇热门的外科手术室名词:time-out(暂停),认为台大、成大移植医师如有确实time-out,将可避免此“横祸”!果真如此吗?首先,移植医师与器官摘取医师并不必然为同一人,目前二者常早已分工。再者,time-out适用对象为已麻醉妥当即将接受手术之病人,亦即接受移植之病患,故不论核对内容如何,与捐赠者何干?
谓成大医师亦应负责更属无稽。捐赠者在台大,成大器官摘取团队所携回者仅置于保存溶液内之器官,从何time-out到捐赠者的检验数据?甚至,法律上成大是否可检视台大病人之检验报告都尚有争议。
器捐中心是否有能力、有权要求乃至强制各医院捐赠者检查检验数据交换?纵或有此默契,此交换是否合于现有法令?台当局卫生主管部门官方看法为何?近日报端已多有讨论艾滋病患列管资料是否应注记健保卡,医师是否可经由医嘱计算机系统网络查阅等,却无人检讨最基本的院际数据交换原则。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