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正面原貌。
受损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正面损毁后。
受损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底部原貌。
受损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底部损毁后。
媒体此前发布的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正面,图片来自故宫博物院官网“数字资料馆”。
媒体此前发布的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底部,图片来自故宫博物院官网“数字资料馆”。
故宫博物院官方网站昨日发布消息称,根据有关规定,故宫博物院对造成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在这份题为《关于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中,故宫博物院表示,7月4日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发生后,故宫博物院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认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电脑输入数据失误,导致仪器内的样品台上升距离过大,使瓷器受到挤压而损坏。根据有关规定,对造成本次文物损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这次文物损坏事故令我们痛心,说明我们在文物管理制度的落实、文物使用操作的细节上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责任制落实、责任心培养上仍存在差距。”故宫博物院在公告中说。
故宫博物院表示,将汲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严格责任制、问责制,并强化监督和检查。保护好故宫,保护好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
对于这样的处理,网民普遍表示不满,认为处理过轻。为此,记者昨日下午致电故宫博物院副院长、事故调查组组长陈丽华,了解故宫博物院对该事故处理依据。陈丽华表示,此处理依据故宫博物院《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
记者试图进一步了解该条文具体内容,故宫有关方面表示,此为故宫博物院内部管理规定,不便对外。(据新华社电)
■观点交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追究刑事责任处罚过重
故宫昨日公布对文物损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后,很多网民痛惜价值上千万元的国宝毁于一旦,认为处理过轻,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法学专家则表示,相关责任人是否存在过失难以认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过重。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教授表示,刑法第324条确有“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条款,人们痛惜国宝被毁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从人的社会经验和情理上讲,这种情况下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不大。
阮齐林说,从事故本身来看,国家一级文物被损坏的后果存在,根据官方的核查结果,责任人的行为和文物被损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很明确,关键点在于对责任人是否存在“过失”的认定。
阮齐林说,“过失”的实质是说当事人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或者应该受到责备。应该受到责备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一种是轻信。前者是应当预见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预见。后一种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具体到故宫文物损坏事故,主要考虑前一种情况。阮齐林指出,“过失”的认定还存在程度轻重的问题。此次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过正规培训,参加过50多件瓷器的检测,没有出过状况。“常年跟文物打交道,偶尔出现操作失误,我个人认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但没有必要认定为犯罪意义上的过失,追究刑事责任处罚过重。”
故宫文物损坏责任人记大过被指处罚过轻引发争议
稿源: 京华时报 2011-08-04 08:34:50
受损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正面原貌。
受损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正面损毁后。
受损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底部原貌。
受损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底部损毁后。
媒体此前发布的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正面,图片来自故宫博物院官网“数字资料馆”。
媒体此前发布的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底部,图片来自故宫博物院官网“数字资料馆”。
故宫博物院官方网站昨日发布消息称,根据有关规定,故宫博物院对造成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在这份题为《关于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中,故宫博物院表示,7月4日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发生后,故宫博物院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认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电脑输入数据失误,导致仪器内的样品台上升距离过大,使瓷器受到挤压而损坏。根据有关规定,对造成本次文物损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这次文物损坏事故令我们痛心,说明我们在文物管理制度的落实、文物使用操作的细节上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责任制落实、责任心培养上仍存在差距。”故宫博物院在公告中说。
故宫博物院表示,将汲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严格责任制、问责制,并强化监督和检查。保护好故宫,保护好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
对于这样的处理,网民普遍表示不满,认为处理过轻。为此,记者昨日下午致电故宫博物院副院长、事故调查组组长陈丽华,了解故宫博物院对该事故处理依据。陈丽华表示,此处理依据故宫博物院《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
记者试图进一步了解该条文具体内容,故宫有关方面表示,此为故宫博物院内部管理规定,不便对外。(据新华社电)
■观点交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追究刑事责任处罚过重
故宫昨日公布对文物损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后,很多网民痛惜价值上千万元的国宝毁于一旦,认为处理过轻,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法学专家则表示,相关责任人是否存在过失难以认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过重。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教授表示,刑法第324条确有“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条款,人们痛惜国宝被毁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从人的社会经验和情理上讲,这种情况下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不大。
阮齐林说,从事故本身来看,国家一级文物被损坏的后果存在,根据官方的核查结果,责任人的行为和文物被损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很明确,关键点在于对责任人是否存在“过失”的认定。
阮齐林说,“过失”的实质是说当事人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或者应该受到责备。应该受到责备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一种是轻信。前者是应当预见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预见。后一种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具体到故宫文物损坏事故,主要考虑前一种情况。阮齐林指出,“过失”的认定还存在程度轻重的问题。此次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过正规培训,参加过50多件瓷器的检测,没有出过状况。“常年跟文物打交道,偶尔出现操作失误,我个人认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但没有必要认定为犯罪意义上的过失,追究刑事责任处罚过重。”
编辑: 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