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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院文物失窃受损被指负有信息披露责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08月02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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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今天早上看新闻才得知这个消息的。”今天上午,故宫博物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新闻报道之前,对于一级文物宋代哥窑瓷器在故宫受到损坏的事情,行政人员并不知情。因为故宫博物院有32个部门,各干各的,我们也不知道业务部门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故宫博物院7月31日证实,7月4日,国家一级文物宋代哥窑代表作品“青釉葵瓣口盘”在进行无损分析测试时被损坏。经过26天的调查,故宫博物院初步判断为科研人员失误所致。今天上午,故宫博物院新闻发言人冯乃恩表示,宋代哥窑瓷盘损坏事件已经直接上报国家文物局。

  尽管故宫博物院对一级文物受损一事作出了“迟来”的解释,但公众仍然质疑,为什么迟迟不公布消息?

  故宫

  查清原因才能报告

  “故宫又出大事了!”7月30日晚,网友“龙灿”发布微博称,“故宫器物部手续不全,将国家一级品宋代哥窑瓷器出库,不料被工作人员摔碎,故宫一级品才1106件”。微博很快被转发过万,不少网友表示惋惜。更有网友对故宫博物院的文物保护措施提出质疑,并指出故宫未及时通报事件,有瞒报嫌疑。

  7月31日,故宫博物院就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一事作出说明,根据说明或许可以对文物损坏事件列出相应的时间表:

  7月4日上午,故宫博物院古陶瓷检测研究实验室科研人员在对古器物部提取的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一级乙)进行无损分析测试时发生文物损坏。科研人员立即停止仪器运行,保护现场。故宫博物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决定暂停实验室的全部测试工作,对该设备进行检测。随后,故宫博物院成立了由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7月5日下午,调查组召开会议,对导致事故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

  7月21日,相关人员形成了事故原因调查报告初稿。

  7月26日,调查组就该报告进行了集体讨论,对其中的事故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对报告进一步补充,以期尽快上报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同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进行了初步讨论。

  但是,故宫的说明并没有平息公众的质疑。有公众提出,如果不是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不知道我们这些老百姓会不会就一直被蒙在鼓里”?更有网友直言故宫博物院或存瞒报之嫌,“你们为何没有很快上报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

  对此,故宫博物院文物管理处处长娄玮在接受采访时说:“文物法规定,文物被抢、被盗、丢失等等,应在第一时间立即报警,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在业务工作当中出现的损毁等情况,需要报国家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处理,但没有规定时限。我院鉴于事故原因的复杂性,规定了一个月的时限。我们这个处理应该是比较正常的处理方式。首先得摸清楚产生事故的原因,才能向上级和公众报告。如果没有搞清原因,将对厂家、对当事人都有可能造成伤害,引起其他相关问题。这是一个科学的严谨的态度,不存在瞒报情形。”

  专家

  故宫应主动公开信息

  “在一个事件当中,信息的公开确实会有几个阶段。首先有一些确定的事实需要进行披露,然后调查需要有一个过程,比如说发生文物损坏事件,就要经历对损坏的原因进行调查、损坏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坏的补救等一系列不同的阶段。但是,故宫博物院关于需要调查过程才能向上级和公众报告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文物发生了损坏是个事实,这个事实就可以向社会公开,除非这中间涉及到一些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侦破等问题。如果没有以上因素,单就文物损坏的事实来说,是可以公开的,接下来事故发生的原因等信息是下一步调查清楚后再进行公开的。”

  故宫博物院文物损坏事件发生后,各种质疑的声音纷纷出现。记者注意到,其中《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屡屡成为有关人士质疑故宫博物院存在“瞒报”之嫌的“法律武器”。  

  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等情形,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两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王敬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不论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是相关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突发事件,都是指事发紧急、影响巨大、影响到整个社会安全和稳定,构成公共性的事件。但是,这次的故宫文物损坏事件只能算是个案,不应属于突发事件。该事件的披露问题还是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事宜。”王敬波说。

  分析

  细化信息公开规定

  近期,故宫博物院可谓风波不断。而每每“出了事情”之后,网络似乎成了这家事业单位的“发言人”。

  此次文物损坏事件的公众知晓流程几乎与前不久发生的故宫博物院文物被盗事件如出一辙——缘于网友爆料。

  由此,有网友评论说,从两个多月前的失窃案到今天的文物损坏事件,故宫的姿态基本都是“被动证实”。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要进行区分。”王敬波说,“故宫博物院不属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涉及的‘政府信息’指的是政府制作和保有的信息,但是依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故宫博物院属于事业单位,但是因为故宫博物院所承担管理、展出、维护等责任的这些文物都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所以也负担着一定的公共职能。所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宫作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是负有信息披露的责任的。”王敬波说。

  王敬波分析说,目前对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都是由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信息公开标准以及程序。“就这次文物损坏事件中故宫博物院的信息披露责任来说,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规定的缺失可能是造成故宫没有及时披露信息的原因。但是故宫博物院及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负起信息公开的责任,不能靠事后的社会公众的监督来进行这种‘被披露’、‘被公开’。”

  “如果要进一步细化规定,那么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文物安全等因素外,故宫博物院的管理、维护、展示甚至其内部场所的一些使用,只要是涉及公共财物的都应该作为信息公开的内容。”王敬波说,“既要保证文物的安全,又要保证民众对于公共财物的知情权,这两个问题需要同时进行。”

稿源: 法制日报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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