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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西湖 湖上的船湖边的车都要严控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06月30日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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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6月30日讯西湖申遗成功后,四方宾客纷至沓来,必将给原本就不大的西湖景区带来较大压力。为了更好地保护西湖,昨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条例》提出: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景观环境、维持旅游秩序等需要,对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营运或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总量实行严格控制。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刘颖说,“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遗产必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性、规范性措施,确保其存在和得到保护。”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和申遗专家的意见,《条例》对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作了明确界定。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对象作了完全列举,明确保护对象为: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西湖文化景观主要有三类遗产要素:有机演变性质、文物建筑和自然性质。对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目前国内尚无针对性的保护规范。

  而根据申遗专家的意见,应当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作为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为此,《条例》第三条规定: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组成要素实施分类保护,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稿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编辑: 新闻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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