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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选举制度的背景简析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1-06-02 19:08:11

  一、历史背景

  反顾日本迄今为止的历史,日本近代化与现代化格外引人注目。日本的近代化造就了一个世界军事强国,而日本的现代化则造就了一个世界经济强国。当我们把日本的近代化与现代化同选举制度联系起来时,就会发现这两个过程对日本的选举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从中我们能够剥离出两个重要的历史因素,认为它们对日本的选举制度有决定作用,其一是天皇制的确立,其二是美军占领时期的民主化进程。

  天皇制的确立以明治宪法的颁布为标志,天皇制的确立真正解决了日本国家统一问题,中央集权的国家建立起来,国内统一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日本进入了独立富强的新时期。明治宪法定立的天皇制是以国民为“臣民”的君主立宪制,天皇总揽统治汉,有权召集帝国议会、批准法律。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院依贵族院之规定,由皇族、华族以及敕任议员组成。”(1)众议院选举徒具形式,而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1890年日本政治史上的首例选举,有选举权者只占总人口的1.1%。尽管如此,天皇制的确立实现了日本政治史上几个大突破,第一,首次承认了国会的合理性;第二,首次允诺了政党的存在;第三,首次开辟了公选。这几个大突破使得选举制度本身及其文化有如小荷一样露出尖尖角,成为以后一切选举动变之滥觞。

  二战后,美军占领日本,在这期间,最大的历史事件当推日本新宪法的颁布。正如麦克阿瑟所说: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可以说是占领唯一的,而且是最重要的成果。”(2)新宪法规定,天皇只起象征作用,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分为参、众两院的国会。昔日的臣民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一个真正的国民时代的大门被叩开了。在美军强行推行民主化和日本民众的民主期盼的交互作用下,日本的选举法规在新宪法正式公布前后几经修改、制订。1945年12月17日公布了《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的修正法律》,1947年2月14日公布了《参议员选举法》,1947年3月30日又公布了再修改的《众议员选举法》,1947年4月17日公布了《地方自治法》对地方选举进行了改革。随后又有一些配套法律颁布,例如《政治资金矫正法》。《公职选举法》于昭和25年(1950)颁布的意义超乎寻常,因为它不是区别于其它选举法的崭新构造,而是对以前所有参众两院及地方政府选举法规的研酌、合并和简化,成为统一适用于日本大小各种选举的整套选举法典。至此,日本的选举法简化统一,以其世界独有的姿态深入民间,普选亦深得其利,围绕宪法准绳前后波动的选举法渐使战后日本的政治权力掌握于民选的议员围内,选举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心地位如富士山一般不可撼动。由于全面普选制的实行,日本的选举政治实现了现代化。占领时期的日本表明,假如没有美军的干涉绝不会有今天的公职选举法,以及中选区制。

  二、社会背景

  社会学考察告诉我们,影响日本选举制度的两大因素是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文化特质。

  明治三年(1870)七月,日本通过废藩置县,最终废除了藩国制度,旧藩主奉还版籍后,和旧公卿一起成为“华族”。而作为藩主的旧家臣的氏族除一部分维持士族称号,另一部分成为平民。随着维新改革的发展,他们相继丧失了特权,没有知行地靠禄米生活。日本政府又以废刀令使旧武士团得以瓦解,紧接着进行所谓家禄处分,以发行公债的方式,停止支付家禄。如此这般的改革使特权阶层分崩离析,引起了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实际上,当时除了“华族”以外,其他贵族大都沦为平民,“华族”亦不能左右日本政局。不管旧贵族多么不情愿,时代强硬地让他们改变了自己的身份、降落了自己的地位。正是因为不情愿,所以他们必然要计较失去的利益,他们要向代表天皇的官僚产发起新的攻势。这时,贵族再不是象昔日那样使刀弄剑,而是倚仗发动民众,因为他们在沮丧之余发现了他们成为平民领袖的可能性。于是,在隐蔽的权力之争的表面是一浪高过一浪的平民运动,工商阶层的加盟更是如虎添翼。要国会、要普选的下院,在讨价还价中铸造了选举的社会基础。

  《日本的近代化》一书的作者依田先生在比较中国与日本的文化时指出:日本是并存型文化(什么都可以),中国是单一型文化(非什么不可)。虽说他对中国文化的分析未必得其要领,可是他对日本文化的界定大得其趣。正如他指出的日本往往能迅速而顺利地吸收外国文化的原因,在于日本的文化的存在方式不是选择型,而是并存型。文化的基本形态决定了文化的摄取形式,日本是全面摄取型。以正式摄取欧美近代文化的明治初期为例,日本政府从“富国强兵”立法出发,主要摄取了科学技术。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未完全忽视法律和制度等方面的经验。而且,随着物换星移,日本对西方的法律、政治由认真地学习到理智地引进。明治宪法就是以德国为楷模制定的。当然,国内的民权要求是开国会的决定因素,但是民权要求的理认工具往往是西方的民主宪政。可以说,选举制度的确立得益于从上至下对西方文化的辨析与摄入。

  三、政治背景

  日本的民权运动与日本政府的不断改革构成了政治背景的荦荦大端。

  初期的自由民权运动带有浓厚的“士族民权”的色彩,这可从维新变革引发的社会分层上找原因。而且,自由民权运动一开始就提出要求“纳税人的参政权”又反映了工商阶层的利益要求。士族、工商阶层与农民相结合、相呼应使自由民权运动炙手可热、势不可当。在理论战线,自由民权运动发起了关于民选议院争论以及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论辩。民选议院之争主要解决该不该设民选议院,即时还是将来设民选议院的问题。日本的著名思想家加藤弘之、森有礼、西周、福泽渝吉、津田真运、西村茂树等各有宏论。政府与人民的论辩旨在高扬人民主权精神。通过以上两大方面问题的思想交锋,基本上克服了幕府末期以来的“东洋道德、西洋艺术(技术)”的观念,为日后日本国民的选举参与做了观念上的铺垫。自由民权运动的纲领式文献是《设立民选议院建议书》,要求人民之权利,拒斥“有司专制”是其主旋律。民权运动辅之以农民运动,直逼政府。当时日本政府的实权人物大隈重信、伊藤博文、井上馨达成共识:“鉴于国会论兴起,随岁月荏苒,王室之安然难测,约定应基于国体迅速设立宪法”。这无疑是迫于民权的强大压力。二战以后,日本的民权追求仍是选举制度适时微调的最重要参照。

  从日本政府的角度来看,日本的政治改革在日本的发展史上成果辉煌。明治十四年政治变动是日本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基本了解近代国家理论下的妥协,从而导致了近代选举制度的确立,战后的日本推出一系列改革方案,诸如从天皇制到现代民主制(民权至上),从协助立法制到最高权力机关(议会至上),从翼赞政治到政党政治(理性竞争至上)等,以上的改革有划时代推动作用。不然,也不会有具体、直接的参与方式——选举的制度从扩大参政权到全面普选的扩展。若论日本就选举制度在大原则厘定下的微调,就更具有改革的特色,日本人以自己的独特的目光追求精、深并且适用于本土。日本政治改革的力量源于政府与民间的合理碰撞,这就要求有一个动态的政治结构,绝不是单线发动型的政治结构。这样的政治结构必然蕴藏着巨大的政治能量,制度不断调整,选举制度必得其利。

  四、学术背景

  选举制度简化统一、国外选举制度的借鉴以及选举制度的渐变和微调固然要以政治家的体验和民众的诉求为方向标,但是,也必以学者的真诚研究为依托,从而日本的选举制度同一切选举制度一样在政治舞台的选举、争夺妥协的表演之下有着深厚的学术背景。

  在吉野作造的时代,学者们关心的是今天已不成问题的问题。在迎来普遍选举的狂欢节之前,他们为选举权的政治哲学而绞尽脑汁。那个时代选举权是国民固有权利的观念并未占了上风。相反,选举权并非国民固有权利的学说倒有很大市场。对国家尽特殊义务才会得到选举权的提法支持了一部分政客主张服毕兵役始得选举权。此种主张是西欧以纳税多少决定是否有选举权理论的变种;也有主张只能给人民中的一部分以选举权,理由是议会是元首的咨询机构,它必须由最适应者构成,最适者是一小部分人,从而要由独具慧眼的一部分来选出。上述两种思潮同明治宪法下的选举权公务说有着师承关系,带有德国实证法的特点包含了法国立宪主义者阻止普遍选举的价值观念,成为准许从国家政策立场限制选举权的理论根据。

  主张选举权是人民固有权利的理论分据三个阵营。一派高擎人民主权大旗,以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为其重型武器,意在阐发独立的个人是构造有机整体的不可或缺部分,国民无一遗漏地参与国政是不争自明的,选举权自然是国民固有权利;另一派呐喊伸张无产者权利,主张谋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无产者占人口大多数要求普遍的选举权利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还有一派持社会协动论,他们认为国家这方组织团体生活,从物质和精神上充盈团体福利,个人无法离群索居,要对团体尽积极的义务、参与国家的经营,投身到决定个人命运的国家整体上。依上所述,即为日本讨论普选权理论界历经的共和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本主义。日本的理论界最终对这三种主义进行了筛选,首先,共和主义的天赋人权是不可能的,人并不能生而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此说反抗君主专制犹可,而构成国民选举的基础则不牢固。由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释义衍生的抽象权利并不具备现实基础,合理主义的解释是:选举权并非当然地赋予所有国民的纯粹超国家的基本人权,而是从国家机关作为受托者的法律地位出发,由国家法律标定的基本人权。因而,选举权是权利,也是义务,授赋予有一定资格的国民。其次,对社会主义思想作了冷冻处理,认为争取无产者权利不过是阶级斗争的借口,选举权利会成为阶级斗争的依据。此说反对特权阶层垄断权力犹可,而阶级斗争会使国家文化,社会基础崩坏,不利于维持整体的国家秩序,故不足取。那么,只有温和的民本主义比较合日本理论界的胃口,也即在此理论上达成了互相谅解,民本主义占了上风。日本在迈进近代民主殿堂时,尽管其制度选择并非是合理主义的,但基调是民本主义的。当然,这种民本主义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它反映的是现代的民主精神。日本的学术精神体现于国内讲“民本”,而体现于国际讲“国本”。

  既然普选权没有问题,且应赋予有一定资格的人。那么,什么人有资格,什么人没资格是理论研究的必答题。日本的学者研究认为,没有选举资格的原因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因特殊的原因被剥夺选举权;另一方面因不能满足参政条件暂时或永久地失去选举权。前者指犯罪者,补充剥夺公权者及停止公权者、禁治产者、破产者、特殊官吏、学生;后者指未成年者,无固定居所者、精神失常者。依照这种共识性认识,选举法有对心神丧失者,受刑人的限制,有对年龄和居住时间的规定。从普选权注重选举资格来看,任何选举都是限制选举,限制的理由当符合宪法精神。上面的思想为后来的《公职选举法》的确立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接下来日本的学者又讨论选举与政治道德的问题。他们较早地注意了公职选举导致的选举腐败,但他们认为选举腐败与普选权推广没有必然联系,选举腐败有其自己的逻辑。群氓政治与精英政治在怎样的情况下与普选权发生联系的问题也是理论热点,群氓政治与大众跋扈导致的非理智投票,精英政治对权利的嘲弄,选举前是主人,选举后是奴隶,这些思考构成了现代选举研究中的选举人的政治意识,投票行为以及选举功能的基础。

  日本的学者力主国民教育配政治相挂钩,意在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结束国民“无训练”的状况,使国民具备必要的资格,以认直审慎的态度选择未来决定自己命运的受托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可以对政治反感,却不可虚掷自己的权利,推卸自己的义务。显然,这是日本的政治社会化问题。

  日本学界自从接受了西方的知性思维后,对各种问题精雕细刻,形成了日本研究问题的精巧方式,对选举的研究正是这种方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使得政治斗争诉诸选举的主张都有明晰的学理为佐助。除了党派理论外,中立的学术研究反映了国民的呼声。上面的论述偏重于选举制度建立时的理论研究,而现代的学术研究更能说明问题。

  注释:(1)《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2)岛津一夫:《麦克阿瑟回忆录·下》〈日文版〉朝日新闻出版社,1964年,第163页

【编辑:范敬英】

日本选举制度的背景简析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1-06-02 19:08:11

  一、历史背景

  反顾日本迄今为止的历史,日本近代化与现代化格外引人注目。日本的近代化造就了一个世界军事强国,而日本的现代化则造就了一个世界经济强国。当我们把日本的近代化与现代化同选举制度联系起来时,就会发现这两个过程对日本的选举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从中我们能够剥离出两个重要的历史因素,认为它们对日本的选举制度有决定作用,其一是天皇制的确立,其二是美军占领时期的民主化进程。

  天皇制的确立以明治宪法的颁布为标志,天皇制的确立真正解决了日本国家统一问题,中央集权的国家建立起来,国内统一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日本进入了独立富强的新时期。明治宪法定立的天皇制是以国民为“臣民”的君主立宪制,天皇总揽统治汉,有权召集帝国议会、批准法律。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院依贵族院之规定,由皇族、华族以及敕任议员组成。”(1)众议院选举徒具形式,而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1890年日本政治史上的首例选举,有选举权者只占总人口的1.1%。尽管如此,天皇制的确立实现了日本政治史上几个大突破,第一,首次承认了国会的合理性;第二,首次允诺了政党的存在;第三,首次开辟了公选。这几个大突破使得选举制度本身及其文化有如小荷一样露出尖尖角,成为以后一切选举动变之滥觞。

  二战后,美军占领日本,在这期间,最大的历史事件当推日本新宪法的颁布。正如麦克阿瑟所说: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可以说是占领唯一的,而且是最重要的成果。”(2)新宪法规定,天皇只起象征作用,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分为参、众两院的国会。昔日的臣民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一个真正的国民时代的大门被叩开了。在美军强行推行民主化和日本民众的民主期盼的交互作用下,日本的选举法规在新宪法正式公布前后几经修改、制订。1945年12月17日公布了《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的修正法律》,1947年2月14日公布了《参议员选举法》,1947年3月30日又公布了再修改的《众议员选举法》,1947年4月17日公布了《地方自治法》对地方选举进行了改革。随后又有一些配套法律颁布,例如《政治资金矫正法》。《公职选举法》于昭和25年(1950)颁布的意义超乎寻常,因为它不是区别于其它选举法的崭新构造,而是对以前所有参众两院及地方政府选举法规的研酌、合并和简化,成为统一适用于日本大小各种选举的整套选举法典。至此,日本的选举法简化统一,以其世界独有的姿态深入民间,普选亦深得其利,围绕宪法准绳前后波动的选举法渐使战后日本的政治权力掌握于民选的议员围内,选举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心地位如富士山一般不可撼动。由于全面普选制的实行,日本的选举政治实现了现代化。占领时期的日本表明,假如没有美军的干涉绝不会有今天的公职选举法,以及中选区制。

  二、社会背景

  社会学考察告诉我们,影响日本选举制度的两大因素是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文化特质。

  明治三年(1870)七月,日本通过废藩置县,最终废除了藩国制度,旧藩主奉还版籍后,和旧公卿一起成为“华族”。而作为藩主的旧家臣的氏族除一部分维持士族称号,另一部分成为平民。随着维新改革的发展,他们相继丧失了特权,没有知行地靠禄米生活。日本政府又以废刀令使旧武士团得以瓦解,紧接着进行所谓家禄处分,以发行公债的方式,停止支付家禄。如此这般的改革使特权阶层分崩离析,引起了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实际上,当时除了“华族”以外,其他贵族大都沦为平民,“华族”亦不能左右日本政局。不管旧贵族多么不情愿,时代强硬地让他们改变了自己的身份、降落了自己的地位。正是因为不情愿,所以他们必然要计较失去的利益,他们要向代表天皇的官僚产发起新的攻势。这时,贵族再不是象昔日那样使刀弄剑,而是倚仗发动民众,因为他们在沮丧之余发现了他们成为平民领袖的可能性。于是,在隐蔽的权力之争的表面是一浪高过一浪的平民运动,工商阶层的加盟更是如虎添翼。要国会、要普选的下院,在讨价还价中铸造了选举的社会基础。

  《日本的近代化》一书的作者依田先生在比较中国与日本的文化时指出:日本是并存型文化(什么都可以),中国是单一型文化(非什么不可)。虽说他对中国文化的分析未必得其要领,可是他对日本文化的界定大得其趣。正如他指出的日本往往能迅速而顺利地吸收外国文化的原因,在于日本的文化的存在方式不是选择型,而是并存型。文化的基本形态决定了文化的摄取形式,日本是全面摄取型。以正式摄取欧美近代文化的明治初期为例,日本政府从“富国强兵”立法出发,主要摄取了科学技术。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未完全忽视法律和制度等方面的经验。而且,随着物换星移,日本对西方的法律、政治由认真地学习到理智地引进。明治宪法就是以德国为楷模制定的。当然,国内的民权要求是开国会的决定因素,但是民权要求的理认工具往往是西方的民主宪政。可以说,选举制度的确立得益于从上至下对西方文化的辨析与摄入。

  三、政治背景

  日本的民权运动与日本政府的不断改革构成了政治背景的荦荦大端。

  初期的自由民权运动带有浓厚的“士族民权”的色彩,这可从维新变革引发的社会分层上找原因。而且,自由民权运动一开始就提出要求“纳税人的参政权”又反映了工商阶层的利益要求。士族、工商阶层与农民相结合、相呼应使自由民权运动炙手可热、势不可当。在理论战线,自由民权运动发起了关于民选议院争论以及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论辩。民选议院之争主要解决该不该设民选议院,即时还是将来设民选议院的问题。日本的著名思想家加藤弘之、森有礼、西周、福泽渝吉、津田真运、西村茂树等各有宏论。政府与人民的论辩旨在高扬人民主权精神。通过以上两大方面问题的思想交锋,基本上克服了幕府末期以来的“东洋道德、西洋艺术(技术)”的观念,为日后日本国民的选举参与做了观念上的铺垫。自由民权运动的纲领式文献是《设立民选议院建议书》,要求人民之权利,拒斥“有司专制”是其主旋律。民权运动辅之以农民运动,直逼政府。当时日本政府的实权人物大隈重信、伊藤博文、井上馨达成共识:“鉴于国会论兴起,随岁月荏苒,王室之安然难测,约定应基于国体迅速设立宪法”。这无疑是迫于民权的强大压力。二战以后,日本的民权追求仍是选举制度适时微调的最重要参照。

  从日本政府的角度来看,日本的政治改革在日本的发展史上成果辉煌。明治十四年政治变动是日本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基本了解近代国家理论下的妥协,从而导致了近代选举制度的确立,战后的日本推出一系列改革方案,诸如从天皇制到现代民主制(民权至上),从协助立法制到最高权力机关(议会至上),从翼赞政治到政党政治(理性竞争至上)等,以上的改革有划时代推动作用。不然,也不会有具体、直接的参与方式——选举的制度从扩大参政权到全面普选的扩展。若论日本就选举制度在大原则厘定下的微调,就更具有改革的特色,日本人以自己的独特的目光追求精、深并且适用于本土。日本政治改革的力量源于政府与民间的合理碰撞,这就要求有一个动态的政治结构,绝不是单线发动型的政治结构。这样的政治结构必然蕴藏着巨大的政治能量,制度不断调整,选举制度必得其利。

  四、学术背景

  选举制度简化统一、国外选举制度的借鉴以及选举制度的渐变和微调固然要以政治家的体验和民众的诉求为方向标,但是,也必以学者的真诚研究为依托,从而日本的选举制度同一切选举制度一样在政治舞台的选举、争夺妥协的表演之下有着深厚的学术背景。

  在吉野作造的时代,学者们关心的是今天已不成问题的问题。在迎来普遍选举的狂欢节之前,他们为选举权的政治哲学而绞尽脑汁。那个时代选举权是国民固有权利的观念并未占了上风。相反,选举权并非国民固有权利的学说倒有很大市场。对国家尽特殊义务才会得到选举权的提法支持了一部分政客主张服毕兵役始得选举权。此种主张是西欧以纳税多少决定是否有选举权理论的变种;也有主张只能给人民中的一部分以选举权,理由是议会是元首的咨询机构,它必须由最适应者构成,最适者是一小部分人,从而要由独具慧眼的一部分来选出。上述两种思潮同明治宪法下的选举权公务说有着师承关系,带有德国实证法的特点包含了法国立宪主义者阻止普遍选举的价值观念,成为准许从国家政策立场限制选举权的理论根据。

  主张选举权是人民固有权利的理论分据三个阵营。一派高擎人民主权大旗,以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为其重型武器,意在阐发独立的个人是构造有机整体的不可或缺部分,国民无一遗漏地参与国政是不争自明的,选举权自然是国民固有权利;另一派呐喊伸张无产者权利,主张谋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无产者占人口大多数要求普遍的选举权利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还有一派持社会协动论,他们认为国家这方组织团体生活,从物质和精神上充盈团体福利,个人无法离群索居,要对团体尽积极的义务、参与国家的经营,投身到决定个人命运的国家整体上。依上所述,即为日本讨论普选权理论界历经的共和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本主义。日本的理论界最终对这三种主义进行了筛选,首先,共和主义的天赋人权是不可能的,人并不能生而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此说反抗君主专制犹可,而构成国民选举的基础则不牢固。由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释义衍生的抽象权利并不具备现实基础,合理主义的解释是:选举权并非当然地赋予所有国民的纯粹超国家的基本人权,而是从国家机关作为受托者的法律地位出发,由国家法律标定的基本人权。因而,选举权是权利,也是义务,授赋予有一定资格的国民。其次,对社会主义思想作了冷冻处理,认为争取无产者权利不过是阶级斗争的借口,选举权利会成为阶级斗争的依据。此说反对特权阶层垄断权力犹可,而阶级斗争会使国家文化,社会基础崩坏,不利于维持整体的国家秩序,故不足取。那么,只有温和的民本主义比较合日本理论界的胃口,也即在此理论上达成了互相谅解,民本主义占了上风。日本在迈进近代民主殿堂时,尽管其制度选择并非是合理主义的,但基调是民本主义的。当然,这种民本主义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它反映的是现代的民主精神。日本的学术精神体现于国内讲“民本”,而体现于国际讲“国本”。

  既然普选权没有问题,且应赋予有一定资格的人。那么,什么人有资格,什么人没资格是理论研究的必答题。日本的学者研究认为,没有选举资格的原因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因特殊的原因被剥夺选举权;另一方面因不能满足参政条件暂时或永久地失去选举权。前者指犯罪者,补充剥夺公权者及停止公权者、禁治产者、破产者、特殊官吏、学生;后者指未成年者,无固定居所者、精神失常者。依照这种共识性认识,选举法有对心神丧失者,受刑人的限制,有对年龄和居住时间的规定。从普选权注重选举资格来看,任何选举都是限制选举,限制的理由当符合宪法精神。上面的思想为后来的《公职选举法》的确立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接下来日本的学者又讨论选举与政治道德的问题。他们较早地注意了公职选举导致的选举腐败,但他们认为选举腐败与普选权推广没有必然联系,选举腐败有其自己的逻辑。群氓政治与精英政治在怎样的情况下与普选权发生联系的问题也是理论热点,群氓政治与大众跋扈导致的非理智投票,精英政治对权利的嘲弄,选举前是主人,选举后是奴隶,这些思考构成了现代选举研究中的选举人的政治意识,投票行为以及选举功能的基础。

  日本的学者力主国民教育配政治相挂钩,意在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结束国民“无训练”的状况,使国民具备必要的资格,以认直审慎的态度选择未来决定自己命运的受托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可以对政治反感,却不可虚掷自己的权利,推卸自己的义务。显然,这是日本的政治社会化问题。

  日本学界自从接受了西方的知性思维后,对各种问题精雕细刻,形成了日本研究问题的精巧方式,对选举的研究正是这种方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使得政治斗争诉诸选举的主张都有明晰的学理为佐助。除了党派理论外,中立的学术研究反映了国民的呼声。上面的论述偏重于选举制度建立时的理论研究,而现代的学术研究更能说明问题。

  注释:(1)《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2)岛津一夫:《麦克阿瑟回忆录·下》〈日文版〉朝日新闻出版社,1964年,第163页

编辑: 范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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