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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我国法制体系:每部法律出台均不易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3月11日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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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热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这个法治体系的形成最主要的意义,就是把我们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社会建设,方方面面纳入到了法治的轨道,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法可依。” 近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汇聚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普通民众等共同回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形成之路。

  六十年风雨立法路 构建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如果从新中国成立算起,也只有60多年的时间。这60多年里我们走过的立法路程,相当于西方国家200年甚至300年的努力。中国的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虽然不长,却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我建议》节目中,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回顾了60多年来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路径。

  1949年9月29日,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同盟者建国理想的伟大文本《共同纲领》正式获得通过,它连同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共同奠定了新中国未来构建法律体系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而有意识地构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要从改革开放以后说起,尤其是最近的30多年。

  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1982年《宪法》无疑是一座新的里程碑,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后,人们对这部宪法又产生了新的希望,1982年《宪法》此后历经了四次修改。

  “1982年宪法到现在修改了四次,基本上每一次都会涉及到基本经济制度,那么现在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我认为就是比较成熟了,就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这种新的经济制度。这就是法律引导的一个结果,引导了之后,还要把成果再固定下来,这就是法治对社会的基本作用。”徐显明说。

  除了对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完善,《宪法》的历次修改,还涉及到私营经济的定位、人权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许多方面,实现了全方位地指引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的作用。而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成为保障、引导、规范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让许多人记忆犹新的是,当年《公司法》出台之后,公司注册几乎成井喷之势,而在此之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公司这种组织形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介绍说:“像公司法这样的立法,就大大地推进了市场经济的进程,使得社会出现了无数的以公司名目出现的市场主体,那么这些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则,实际上是创造了一个市场经济的秩序。所以像这样的法律,它确实是有引导性、有先导性。”

  徐显明介绍,在1979年之后,我国立法重点是放在经济领域当中的,而进入21世纪以后,特别是和谐社会的理论形成以后开始注重社会建设,立法的侧重点开始向社会领域转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建设的基本要求相适应,按既定目标,有目的地、有组织地构建,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一个时代特征,也是一个成功的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如果我们概括它的特征,有一个很主要的特征,就是它的建构性,那么所谓建构性就是我们是把形成这个法律体系作为一项政治发展的目标,一个任务来确定的,那么这个任务确定之后呢,立法机关、全国人民各方面,都朝着这个目标来努力,那么为什么是这样子呢?主要是我们国家处在一个现代化发展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有很多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制度去引导,去保障、去调整。”

  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写满不易与艰辛

  周家贵是来自湖北钟祥的一位基层全国人大代表。自当选以来,周家贵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两次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工作。由他提出的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议,曾被《法制日报》评为全国物权法草案讨论的“十大热点”之一。

  周家贵说:“那个时间我去调研很多农民都讲,他说现在你看搞征地,其他地上的建筑物,你的房子,我给你一点补助,但是青苗不给补助吗?后来为这个事,我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我就专门连续三次会议,两次常委会,还有一次是在大会上,都提出了把农民的青苗补助要纳进法律,写进《物权法》。”

  周家贵非常强调调研的重要性。他觉得,自己作为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更要发挥自己跟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将百姓对于法律法规最真实的感受反映出来。除了调研,周家贵觉得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样非常重要。

  同周家贵相比,同样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感受更加深刻,因为他的职业就是一名律师。韩德云在实际工作当中,接触了很多的社会问题,“靠他们本身的这种能力,以及靠现有的现行的机制所提供的救济手段,他们也解决不了。所以他们也希望通过我们从另外一个层面,就是更高的层面,从制度完善的角度,机制完善的角度去努力推动一下这种改善。”

  能够亲身参与一部法律的出台过程,让韩德云感触很深。“比如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我印象非常的深,大概应该是在04、05年吧。因为这部法出台和方方面面都相关,而且可以说这部法它也体现的是,因为警察权是行政权利里面最大的权利,所以关系到方方面面,所以当时我的记忆当中,我列席常委会,其中有两次好像都是,正好都碰到法的修改、审议,在审议过程当中,各方的意见应该说是非常的尖锐、非常的激烈。”

  立法显民主 开门听民意

  2007年7月11日,《物权法》(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随后全国人大常会法工委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来信。来自山东省滨州市的盲人按摩师孙东,针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十几条建议,写了满满五页纸。这些建议都是孙东结合工作生活中听到的一些议论汇总出来的。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孙东提这些建议要克服很多困难。“首先是阅读的困难,因为是普通字,我读不了,所以就请人帮忙来读,逐条逐项进行阅读,然后就听。”

  《物权法》(草案)全文长达2万余字,孙东无法看到草案的内容,他就让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为他逐字逐句地念,2万余字的草案全文孙东听了三遍,花费了十几个小时。而从2005年至今,孙东已经针对三部法律草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为很多像孙东一样的普通人提供了参与国家大事的机会。远在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个名叫徐明富的资深会计,就有过一次他一生都难以忘记的经历。2005年9月的一天,徐明富突然接到一个意外的电话,这个电话来自全国人大。原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针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就说通常所说的个税起征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网上获知这个消息后,徐明富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将自己的建议传真给了全国人大,他没想到,仅仅两个小时,他就接到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回复电话。

  “真的很激动,就觉得建国这么多年以来,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能直接面对最基层的民众,来听取这些人的声音,这种好像破天荒的这种感觉,真的感到非常激动。”徐明富认真梳理了自己的建议,并且生平第一走进了苏州市统计局,用精确的统计数据作为论据完成了一份数千字的建议书。

  2005年9月27日,作为从全国5982名报名者中遴选出来的20名陈述人之一,徐明富第一次走进了人民大会堂,第一次作为立法参与者在我国最高规格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了自己的建议。

  2010年底,《车船税法》草案经首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惯例公开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公开后,社会各界踊跃参加了讨论,在一个月时间里共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近10万条。公众提出的一大诉求就是“减负”。这是因为,原来的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税额,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一时间,社会舆论一片质疑声。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呼声,引起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方面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对税额幅度重新进行测算,最终提出了更加符合公众期待的新方案。除了《车船税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起草过程中,也都将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2001年1月,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收到群众信函11500多件;2008年4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人们提出意见1万多件;2008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突破7万件……

  关注民生 法律保障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将是今后一段时期的永恒主题。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除了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之外,对民生的深切关注同样是其最大的特色。而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获得通过,其中将“恶意欠薪”列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对此,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觉得非常有必要。“我们原来讨论过的一个叫胡东武的一个农民工,他多年没有要回工资了,他爱人拿了一瓶农药,在包工头的家里面,就把农药喝下去了,喝了经县医院抢救,把命拣回来了,这也是一个,还有一个农民工,自己的爱人得了病,他出去打工,打工以后,爱人死了,他都没拿到钱,拿着一张白纸条回去了。所以这些东西都很令人痛心。”

  秦希燕说,正是由于亲眼目睹了这一幕幕因为恶意欠薪而导致的家庭悲剧,更加促使他多年来不断向最高权力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加大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力度。

  关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明确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等等,对基本民生的保障正日益成为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向。

  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稿源: CCTV《我建议》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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