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称,有关公车配备使用的新规定将于近日出台。业界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史上最严格”的一轮公务车改革启动在即。不过,多数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认为,改革方案所应规范的主体范围必须明确统一,凡是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获取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机动车都应是公务车的范畴且应实施有效的统一集中采购。
公务车不等于小轿车
迄今为止,关于公务车的数据统计一直没有统一的说法。专家认为,在这些数据背后是公务车定义的缺失。“连什么是公务车都搞不清楚还改革什么?”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一位熟悉公务车采购的负责人说。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我国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对公车定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最近几年,我们经常在诸多媒体上看到有关改革公务用车的报道,实际上都不准确。我们国内老百姓更多关注的以及有关部门要作为专项清理的重点可能是党政部门所采购的不同规格的轿车。有些部门的红头文件所规范的‘公务车’,实际上是指利用纳税人资金所获取的不同价位、不同配置、不同规格的小轿车。”
他进一步表示,利用公款购置的小轿车远远小于公务车涵盖范围,而公务车也并不等于公车。比如,某些科研人员、离退职休干部仍然享受无偿使用公车的待遇,但这些公车不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专门工具,不能视之为公务车。
谷辽海认为,按照我们现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公务车的范畴非常狭窄,仅仅局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事业单位这三类主体,而且前提条件必须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务车。如果财政部门没有在财政年度将公务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者还没有达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即使利用财政资金获取的车辆,还都不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比较典型的所有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或大或小,所采购的不同规格公车,目前均不属于现行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
应囊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的车辆
据最新消息,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要出台有关公车配备使用的新规定,这个规定比过去更加严格,比如对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编制会比过去严格等。
专家普遍认为,即将开始的新一轮公务车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改革方案所应规范的主体范围必须明确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公务用车应该还其本来面目,应该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去梳理。主体上应涵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涉及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的车辆都应囊括进来。
谷辽海也持类似观点并提出应受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约束,“凡是使用公共资金获取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机动车,任何部门、任何机关、任何机构、任何团体组织均必须受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严格约束。”他进一步表示,改革方案如果扩大采购的主体范围,势必会突破现行法律所界定的政府采购概念,但这种积极的改革不会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相反还会有利于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走向健康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降低腐败的几率,为我们的纳税人节约更多的资金。
关于公务车范畴的界定在国际上也有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美国联邦总务管理局)网 站 所 公 布 的 美 国 联 邦 政 府《2009年财政年度车队管理的报告》详细汇总了美国广播监管委员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美国农业部、美国商务部、美国教育部、美国能源部等政府部门或机构在国内外所拥有的不同规格、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车辆。
“从这份七十多页的统计报告来看,凡是使用联邦政府公共资金获取的机动车辆,均属于公务车,涵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医疗救护、清洁卫生、抢险救灾等方面不同种类的公务车,不局限于规格种类不同的小轿车。”谷辽海说。
刘俊海认为,如果公务车的范畴明确为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的车辆,那么涉及的相关人员就更多,而公务车改革的意义就更加深远。
需实施有效的统一集中采购
与厘清公务车范畴密切相关,建立职权明确有效的公车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也迫在眉睫。上述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公务车采购“我们并不参与”。据介绍,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各个单位零星所需的公务车才由政府采购中心帮助购买。“这样一来,采购部门无法有效获取较为优惠价位的车辆,也无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手段推行实施绿色、节能等国家公共政策。”谷辽海说。
在他看来,借鉴国外成功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各级政府设立统一的集中采购组织,是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最大亮点,但按照这部法律所设立的众多政府采购中心,实际上都属于政府购买的代理机构而非统一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就公务用的小轿车来说,本级政府的采购中心根本就无法将本级政府各部门所需要的车辆,按照规模采购、规定种类、折扣价位、优惠幅度,实施有 效 的 统 一 集 中 采 购 。 “ 不 仅 如此,对本级政府各个部门或各机构的每年车辆使用以及库存情况,我们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均无法获取相应信息,从而导致政府采购部门无法有效地实施市场调查。”谷辽海建议,我国政府采购部门需学习借鉴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集中采购车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建立职权明确有效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此外,有专家呼吁,应强制披露各部门现有公务车库存及使用情况等。据了解,美国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便详细披露了各部门或机构对不同机动车辆目前的库存情况、车辆所使用的里程和成本构成、车辆所耗费的燃料和维修费用、车辆年度采购或者租赁等。而在我国,“纳税人都没有看到政府部门或机构公开发布公务车的库存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在此情况下,对于政府采购部门是否应当购买车辆、获取什么样价位的车辆,老百姓根本就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谷辽海说。
消息称公车配备使用新规定将于近日出台
稿源: 经济参考报 2011-01-10 11:11:00
最新消息称,有关公车配备使用的新规定将于近日出台。业界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史上最严格”的一轮公务车改革启动在即。不过,多数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认为,改革方案所应规范的主体范围必须明确统一,凡是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获取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机动车都应是公务车的范畴且应实施有效的统一集中采购。
公务车不等于小轿车
迄今为止,关于公务车的数据统计一直没有统一的说法。专家认为,在这些数据背后是公务车定义的缺失。“连什么是公务车都搞不清楚还改革什么?”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一位熟悉公务车采购的负责人说。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我国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对公车定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最近几年,我们经常在诸多媒体上看到有关改革公务用车的报道,实际上都不准确。我们国内老百姓更多关注的以及有关部门要作为专项清理的重点可能是党政部门所采购的不同规格的轿车。有些部门的红头文件所规范的‘公务车’,实际上是指利用纳税人资金所获取的不同价位、不同配置、不同规格的小轿车。”
他进一步表示,利用公款购置的小轿车远远小于公务车涵盖范围,而公务车也并不等于公车。比如,某些科研人员、离退职休干部仍然享受无偿使用公车的待遇,但这些公车不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专门工具,不能视之为公务车。
谷辽海认为,按照我们现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公务车的范畴非常狭窄,仅仅局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事业单位这三类主体,而且前提条件必须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务车。如果财政部门没有在财政年度将公务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者还没有达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即使利用财政资金获取的车辆,还都不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比较典型的所有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或大或小,所采购的不同规格公车,目前均不属于现行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
应囊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的车辆
据最新消息,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要出台有关公车配备使用的新规定,这个规定比过去更加严格,比如对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编制会比过去严格等。
专家普遍认为,即将开始的新一轮公务车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改革方案所应规范的主体范围必须明确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公务用车应该还其本来面目,应该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去梳理。主体上应涵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涉及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的车辆都应囊括进来。
谷辽海也持类似观点并提出应受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约束,“凡是使用公共资金获取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机动车,任何部门、任何机关、任何机构、任何团体组织均必须受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严格约束。”他进一步表示,改革方案如果扩大采购的主体范围,势必会突破现行法律所界定的政府采购概念,但这种积极的改革不会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相反还会有利于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走向健康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降低腐败的几率,为我们的纳税人节约更多的资金。
关于公务车范畴的界定在国际上也有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美国联邦总务管理局)网 站 所 公 布 的 美 国 联 邦 政 府《2009年财政年度车队管理的报告》详细汇总了美国广播监管委员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美国农业部、美国商务部、美国教育部、美国能源部等政府部门或机构在国内外所拥有的不同规格、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车辆。
“从这份七十多页的统计报告来看,凡是使用联邦政府公共资金获取的机动车辆,均属于公务车,涵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医疗救护、清洁卫生、抢险救灾等方面不同种类的公务车,不局限于规格种类不同的小轿车。”谷辽海说。
刘俊海认为,如果公务车的范畴明确为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的车辆,那么涉及的相关人员就更多,而公务车改革的意义就更加深远。
需实施有效的统一集中采购
与厘清公务车范畴密切相关,建立职权明确有效的公车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也迫在眉睫。上述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公务车采购“我们并不参与”。据介绍,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各个单位零星所需的公务车才由政府采购中心帮助购买。“这样一来,采购部门无法有效获取较为优惠价位的车辆,也无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手段推行实施绿色、节能等国家公共政策。”谷辽海说。
在他看来,借鉴国外成功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各级政府设立统一的集中采购组织,是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最大亮点,但按照这部法律所设立的众多政府采购中心,实际上都属于政府购买的代理机构而非统一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就公务用的小轿车来说,本级政府的采购中心根本就无法将本级政府各部门所需要的车辆,按照规模采购、规定种类、折扣价位、优惠幅度,实施有 效 的 统 一 集 中 采 购 。 “ 不 仅 如此,对本级政府各个部门或各机构的每年车辆使用以及库存情况,我们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均无法获取相应信息,从而导致政府采购部门无法有效地实施市场调查。”谷辽海建议,我国政府采购部门需学习借鉴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集中采购车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建立职权明确有效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此外,有专家呼吁,应强制披露各部门现有公务车库存及使用情况等。据了解,美国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便详细披露了各部门或机构对不同机动车辆目前的库存情况、车辆所使用的里程和成本构成、车辆所耗费的燃料和维修费用、车辆年度采购或者租赁等。而在我国,“纳税人都没有看到政府部门或机构公开发布公务车的库存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在此情况下,对于政府采购部门是否应当购买车辆、获取什么样价位的车辆,老百姓根本就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谷辽海说。
编辑: 吕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