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强奸案再起波澜 其私人顾问公开宋手写的上诉状
宋山木再“喊冤”:
“若我能获罪会对社会有警示作用,能促进和谐,那限制我一年半载的自由,算是对我以前道德层面不检点的一种惩罚,我也就认了。否则我申冤到死。”
本报深圳讯 昨日,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的私人顾问向记者公布了宋山木在看守所里手写的一份上诉意见,这也是宋山木强奸案案发13个月以来,宋山木首次通过书面向媒体表达自己的说法。
宋山木称“若我能获罪会对社会有警示作用,能促进和谐,那限制我一年半载的自由,算是对我以前道德层面不检点的一种惩罚,我也就认了。否则我申冤到死。”
宋默认道德不检点
在宋的私人顾问出示的一份宋山木在看守所里手写的一份上诉意见中,到处是称自己冤枉的字眼。
其中,宋重点说明了自己为什么相机里面只有5月4日(案发在5月3日)以后的照片。他说,“我的相机只存了5月4日以后的照片难道不行吗?事实上我5月10日要离开党校(中央党校),党校校园很美,但常人进不来,我就想录像带回去让朋友看,但记忆卡容量有限,录前删除了以前的内容。”
宋称双方是自愿的
宋山木在信中,用大篇幅陈述了刘某是为了钱而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而且宋还以为对方是喜欢自己。
宋山木在信中称,我发誓我说的都是实话,而对方在撒谎。
之前媒体采访被害人刘某时,刘某就称:“这种人完完全全没有一点悔改的意思,听说他的父母妻儿判决那天也来了,也都哭了。我倒想当面问一问他,你敢不敢拿一家人的命发誓说你是冤枉的,你敢不敢?”
焦点一
法院意见
宋山木是否违背刘某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呢?
1. 双方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2. 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刘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
3.案发后刘某的表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时,刘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综上所述,宋山木违背刘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焦点二:
转入3000元能证明性交易吗?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钱,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多给了3000元,不排除双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于5月5日向刘某工资卡内多转入工资3000元钱,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张某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性交易。
所以,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宋山木上诉状公开 默认道德不检点 将申冤到死
稿源: 广州日报 2011-01-07 10:43:57
宋山木强奸案再起波澜 其私人顾问公开宋手写的上诉状
宋山木再“喊冤”:
“若我能获罪会对社会有警示作用,能促进和谐,那限制我一年半载的自由,算是对我以前道德层面不检点的一种惩罚,我也就认了。否则我申冤到死。”
本报深圳讯 昨日,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的私人顾问向记者公布了宋山木在看守所里手写的一份上诉意见,这也是宋山木强奸案案发13个月以来,宋山木首次通过书面向媒体表达自己的说法。
宋山木称“若我能获罪会对社会有警示作用,能促进和谐,那限制我一年半载的自由,算是对我以前道德层面不检点的一种惩罚,我也就认了。否则我申冤到死。”
宋默认道德不检点
在宋的私人顾问出示的一份宋山木在看守所里手写的一份上诉意见中,到处是称自己冤枉的字眼。
其中,宋重点说明了自己为什么相机里面只有5月4日(案发在5月3日)以后的照片。他说,“我的相机只存了5月4日以后的照片难道不行吗?事实上我5月10日要离开党校(中央党校),党校校园很美,但常人进不来,我就想录像带回去让朋友看,但记忆卡容量有限,录前删除了以前的内容。”
宋称双方是自愿的
宋山木在信中,用大篇幅陈述了刘某是为了钱而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而且宋还以为对方是喜欢自己。
宋山木在信中称,我发誓我说的都是实话,而对方在撒谎。
之前媒体采访被害人刘某时,刘某就称:“这种人完完全全没有一点悔改的意思,听说他的父母妻儿判决那天也来了,也都哭了。我倒想当面问一问他,你敢不敢拿一家人的命发誓说你是冤枉的,你敢不敢?”
焦点一
法院意见
宋山木是否违背刘某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呢?
1. 双方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2. 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刘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
3.案发后刘某的表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时,刘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综上所述,宋山木违背刘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焦点二:
转入3000元能证明性交易吗?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钱,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多给了3000元,不排除双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于5月5日向刘某工资卡内多转入工资3000元钱,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张某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性交易。
所以,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编辑: 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