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矿主的胆大包天,正在于这些难以解开的结穴。当利益的调配机制失衡,当外来的监管机制失范,当规则的执行缺位,当矿工的权利缺席,矿难的悲剧就一再上演。
7日晚,河南义马煤业集团巨源煤业公司发生瓦斯爆炸,26人遇难。无论怎样的关注,都无法重新点亮在黑暗中寂灭的生命,让人心头沉重。时值隆冬,正是矿难高发期,更让人为那些潜在的事故隐患揪心。
最让人震惊的,是这次事故中原矿主、原矿长的胆大包天:
尚处隐患整改过程中,二人就私自安排人员打开封闭的工作面;事发后,相关负责人集体逃逸,想要一张井下图纸都找不到;刻意隐瞒死亡人数,偷偷转移尸体,致使下井人数一度混乱。
每一个疏忽,都可能造成一次事故。而所谓的原矿主、原矿长,已不是因疏忽导致了灾难,而是一种可耻的因利弃义,是对矿工生命权赤裸裸地剥夺。
是什么让他们如此肆无忌惮?原因很多。巨源矿难的情况,正反映了我国矿难频发的种种结穴。
首先是违法成本的低廉。矿难当天,有媒体报道,河南煤价飙升,某矿优质块煤每吨价格达1500元。按规定,须有领导带班下井,违规罚款3万元。3万元,不过是20吨煤。巨源煤矿年产能力15万吨,按照一年生产365天、每天生产24小时算,产20吨煤差不多只要1小时!3万元,与违规开工的收益比起来,是九牛一毛。
其次是安全监管的真空。原矿主能偷偷开工,是因为义煤集团派驻矿长外出学习。“一把手”外出学习就敢如此无法无天,监督处于完全缺失的真空状态。据悉,河南安全生产委员会从11月26日开始了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的督促检查工作,这样的监督结果恐怕难以交代。
三是煤矿管理的混乱。12月5日、6日两天,该矿下井人数分别是35人、28人,而按照整改煤矿的标注,不能超过10人。讽刺的是,11月24日,义煤集团所辖大矿杨村煤矿的领导,带领安检等科室负责人,到“定点帮扶”的巨源煤矿实地查看。不知道这样的混乱状况,是否曾引起重视。
四是工人权利的缺失。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工人处于整个利益分配机制的最末端,基本没有话语权。即使有“无领导带班可拒绝下井”的权利,即使有各种生产规程和守则,下井劳动仍是他们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利益所在,他们在契约制定上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接受各种可能威胁到生命安全的“霸王要求”。
五是规则执行的漏洞。按规定,应有矿领导一起下井;按规定,应有安全生产措施;按规定,不能打开封闭的作业面;按规定,下井人数有限制。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规定就像花架子,有漏洞就违反,有空子就往里钻,保命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可以说,黑心矿主的胆大包天,正在于这些难以解开的结穴。当利益的调配机制失衡,当外来的监管机制失范,当规则的执行缺位,当矿工的权利缺席,矿难的悲剧,就难免一次次上演,虽然从矿主到矿工再到每一个普通人,没有一个人希望这样。
本报特约评论员 张铁
京华时报:巨源煤矿为何胆大包天
稿源: 京华时报 2010-12-09 13:45:58
黑心矿主的胆大包天,正在于这些难以解开的结穴。当利益的调配机制失衡,当外来的监管机制失范,当规则的执行缺位,当矿工的权利缺席,矿难的悲剧就一再上演。
7日晚,河南义马煤业集团巨源煤业公司发生瓦斯爆炸,26人遇难。无论怎样的关注,都无法重新点亮在黑暗中寂灭的生命,让人心头沉重。时值隆冬,正是矿难高发期,更让人为那些潜在的事故隐患揪心。
最让人震惊的,是这次事故中原矿主、原矿长的胆大包天:
尚处隐患整改过程中,二人就私自安排人员打开封闭的工作面;事发后,相关负责人集体逃逸,想要一张井下图纸都找不到;刻意隐瞒死亡人数,偷偷转移尸体,致使下井人数一度混乱。
每一个疏忽,都可能造成一次事故。而所谓的原矿主、原矿长,已不是因疏忽导致了灾难,而是一种可耻的因利弃义,是对矿工生命权赤裸裸地剥夺。
是什么让他们如此肆无忌惮?原因很多。巨源矿难的情况,正反映了我国矿难频发的种种结穴。
首先是违法成本的低廉。矿难当天,有媒体报道,河南煤价飙升,某矿优质块煤每吨价格达1500元。按规定,须有领导带班下井,违规罚款3万元。3万元,不过是20吨煤。巨源煤矿年产能力15万吨,按照一年生产365天、每天生产24小时算,产20吨煤差不多只要1小时!3万元,与违规开工的收益比起来,是九牛一毛。
其次是安全监管的真空。原矿主能偷偷开工,是因为义煤集团派驻矿长外出学习。“一把手”外出学习就敢如此无法无天,监督处于完全缺失的真空状态。据悉,河南安全生产委员会从11月26日开始了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的督促检查工作,这样的监督结果恐怕难以交代。
三是煤矿管理的混乱。12月5日、6日两天,该矿下井人数分别是35人、28人,而按照整改煤矿的标注,不能超过10人。讽刺的是,11月24日,义煤集团所辖大矿杨村煤矿的领导,带领安检等科室负责人,到“定点帮扶”的巨源煤矿实地查看。不知道这样的混乱状况,是否曾引起重视。
四是工人权利的缺失。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工人处于整个利益分配机制的最末端,基本没有话语权。即使有“无领导带班可拒绝下井”的权利,即使有各种生产规程和守则,下井劳动仍是他们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利益所在,他们在契约制定上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接受各种可能威胁到生命安全的“霸王要求”。
五是规则执行的漏洞。按规定,应有矿领导一起下井;按规定,应有安全生产措施;按规定,不能打开封闭的作业面;按规定,下井人数有限制。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规定就像花架子,有漏洞就违反,有空子就往里钻,保命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可以说,黑心矿主的胆大包天,正在于这些难以解开的结穴。当利益的调配机制失衡,当外来的监管机制失范,当规则的执行缺位,当矿工的权利缺席,矿难的悲剧,就难免一次次上演,虽然从矿主到矿工再到每一个普通人,没有一个人希望这样。
本报特约评论员 张铁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