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民事部分宣判
昨天,备受关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有了结果,石景山法院判决肖传国等5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方舟子500元,赔偿方玄昌2174.54元。此前,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终审宣判,二审法院驳回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石景山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院对此案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宣判,为一审判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方玄昌、方舟子还有提出上诉的权利。记者询问方舟子是否会提出上诉。方舟子认为,他提出上诉的意义不是很大,他本人并不在乎几千元的赔偿,当初他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索赔,是为了己方律师能够参与到此案的刑事审理中。不过,方舟子想了想还是说,“我会跟方玄昌、律师商量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在刑事部分二审宣判后,肖传国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告诉记者,在一审前,肖传国被羁押在看守所,一审后肖传国处于被监视居住中,这也是一种强制措施,但这段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对于方舟子、方玄昌提出的民事索赔,高律师说,肖传国及其家人都表示,“依照法律该赔的都赔”。
方玄昌:单位证明未被采纳
昨天下午,受害人方玄昌告诉记者,当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对此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宣判,他和方舟子、律师均未到庭,他对于民事部分判决没有什么兴趣,在此案的刑事部分宣判后,民事部分判决能够判赔多少钱,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对肖传国判得太轻了,因此对民事部分判决我们也没有给予希望。”方玄昌说,在民事部分判决中,肖传国等人仅被判决赔偿其医疗费加营养费2174.54元。“这个赔偿太低了,我的实际损失是这个数字的十几倍。”方玄昌如是说。
方玄昌还说,他受伤后,耽误了工作,他的收入会有损失,单位为其开具的材料上显示,现有的损失就有3万多元,他向石景山法院提交了单位开具的材料,但是未被采纳。
■“二方”说法
方舟子:500元原是误工费
“法院判决赔偿我500元,难以让人接受。”听到此案民事部分判决结果,方舟子对记者说,由于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中不能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他只提出了稿酬损失4000元,这个赔偿数字已经是少得不能再少了,结果却没有被法院支持。
方舟子告诉记者,“我问了判决书的内容,石景山法院判决肖传国等人赔我500元钱,是因为我八次配合调查产生的误工费。”方舟子显然对此并不满意,在自己的微博中回应:“赔偿我500元是什么意思?让我请客用的?”
方舟子遇袭民事部分宣判获赔500元 自嘲请客款
稿源: 北京晨报 2010-11-09 09:16:53
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民事部分宣判
昨天,备受关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有了结果,石景山法院判决肖传国等5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方舟子500元,赔偿方玄昌2174.54元。此前,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终审宣判,二审法院驳回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石景山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院对此案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宣判,为一审判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方玄昌、方舟子还有提出上诉的权利。记者询问方舟子是否会提出上诉。方舟子认为,他提出上诉的意义不是很大,他本人并不在乎几千元的赔偿,当初他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索赔,是为了己方律师能够参与到此案的刑事审理中。不过,方舟子想了想还是说,“我会跟方玄昌、律师商量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在刑事部分二审宣判后,肖传国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告诉记者,在一审前,肖传国被羁押在看守所,一审后肖传国处于被监视居住中,这也是一种强制措施,但这段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对于方舟子、方玄昌提出的民事索赔,高律师说,肖传国及其家人都表示,“依照法律该赔的都赔”。
方玄昌:单位证明未被采纳
昨天下午,受害人方玄昌告诉记者,当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对此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宣判,他和方舟子、律师均未到庭,他对于民事部分判决没有什么兴趣,在此案的刑事部分宣判后,民事部分判决能够判赔多少钱,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对肖传国判得太轻了,因此对民事部分判决我们也没有给予希望。”方玄昌说,在民事部分判决中,肖传国等人仅被判决赔偿其医疗费加营养费2174.54元。“这个赔偿太低了,我的实际损失是这个数字的十几倍。”方玄昌如是说。
方玄昌还说,他受伤后,耽误了工作,他的收入会有损失,单位为其开具的材料上显示,现有的损失就有3万多元,他向石景山法院提交了单位开具的材料,但是未被采纳。
■“二方”说法
方舟子:500元原是误工费
“法院判决赔偿我500元,难以让人接受。”听到此案民事部分判决结果,方舟子对记者说,由于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中不能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他只提出了稿酬损失4000元,这个赔偿数字已经是少得不能再少了,结果却没有被法院支持。
方舟子告诉记者,“我问了判决书的内容,石景山法院判决肖传国等人赔我500元钱,是因为我八次配合调查产生的误工费。”方舟子显然对此并不满意,在自己的微博中回应:“赔偿我500元是什么意思?让我请客用的?”
编辑: 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