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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政策
稿源:  | 2010-10-29 14:12:13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①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②凡在《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边防、海岛等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一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增发50%。

  ③对赴西藏等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义务兵家庭当年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

  ④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00元;现役军人牺牲被追认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发放优待金20000元。

  2、自谋职业补助金

  ①《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38号)明确: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农村户口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标准发放生产启动补助金,并逐年提高。

  ②士兵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交费年限。

  ③义务兵入伍前从事机动车辆、驾驶、中式烹调师、船舶修理等技术性工种的,服役期间有关部门应保留其证书,准予暂缓年审,退役后经考试合格的,当年免费予以核发驾驶证或上岗证等技术证书。

  3、在校大学生优惠政策

  ①保留学籍,退役后及时复学。

  ②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参照当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城镇义务兵退役安置待遇。

  ③在甬在校大学生入伍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定额补助。退伍复学后,每年减免其学费的60%;对荣获优秀士兵的,按不低于80%标准减免;对在部队入党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4、毕业大学生优惠政策

  ①除享受国家明确的政策外,《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38号)规定,其退伍后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按所在地城镇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

  ②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先拨为基层干部。

  ③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5、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②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或补偿。

  ③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④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⑤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6月30日前,高校对相关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后交于学生本人。

【编辑:沈严】

优抚安置政策

义务兵部分优待、优惠政策

稿源: 2010-10-29 14:12:13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①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②凡在《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边防、海岛等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一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增发50%。

  ③对赴西藏等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义务兵家庭当年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

  ④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00元;现役军人牺牲被追认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发放优待金20000元。

  2、自谋职业补助金

  ①《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38号)明确: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农村户口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标准发放生产启动补助金,并逐年提高。

  ②士兵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交费年限。

  ③义务兵入伍前从事机动车辆、驾驶、中式烹调师、船舶修理等技术性工种的,服役期间有关部门应保留其证书,准予暂缓年审,退役后经考试合格的,当年免费予以核发驾驶证或上岗证等技术证书。

  3、在校大学生优惠政策

  ①保留学籍,退役后及时复学。

  ②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参照当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城镇义务兵退役安置待遇。

  ③在甬在校大学生入伍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定额补助。退伍复学后,每年减免其学费的60%;对荣获优秀士兵的,按不低于80%标准减免;对在部队入党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4、毕业大学生优惠政策

  ①除享受国家明确的政策外,《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38号)规定,其退伍后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按所在地城镇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

  ②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先拨为基层干部。

  ③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5、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②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或补偿。

  ③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④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⑤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6月30日前,高校对相关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后交于学生本人。

编辑: 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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