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征兵廉政建设,严肃征接兵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保证新兵质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征兵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主管征接兵工作的领导、兵役机关、有关部门和征接兵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征兵的政策规定,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接入部队。
(二)严格执行征兵计划,按照下达的征兵名额和划定的补兵地区完成征兵任务,不准多征多接新兵、以男兵名额顶替女兵名额、以非农业户口名额顶替农业户口名额,或将青年从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征接入部队。
(三)严格按照征兵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准自行其是、越级越权,采取非正常手段将新兵征接入部队。
(四)严格按规定对应征青年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情况进行审查,不准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
(五)严格坚持征接兵人员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走访调查制度,不准在征接兵人员住所约见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接待来访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六)严格审批定兵制度,坚持集体审查把关,对预定新兵要在其所在乡、镇、街道和单位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不准违反规定拉关系、走后门,为不合格青年入伍开绿灯。
(七)严格要求,廉洁自律,不准利用征接兵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吃请收礼、索贿受贿,严禁让新兵家长安排食宿、购买物品或提供交通工具、安排游览和娱乐性活动,严禁克扣新兵伙食费或让新兵垫支经费。
(八)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征兵经费,不准利用征兵变相增加群众负担,严禁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和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及其家长乱收费或违背本人意愿强行让新兵参加保险和购买物品。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征兵纪律,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不合格青年入伍说情和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
第四条负责征兵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征兵体检、政审和审定新兵过程中,凡涉及到其子女和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五条在征兵关键岗位的具体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轮换并加强对他们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防止以权谋私。
第六条征兵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都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军事机关要重视抓好征兵廉政建设,加强对执行征兵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模范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征兵纪律的要严肃查处。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严禁打击报复。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洁征兵若干规定》
稿源: 2010-10-29 14:12:13
第一条为加强征兵廉政建设,严肃征接兵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保证新兵质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征兵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主管征接兵工作的领导、兵役机关、有关部门和征接兵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征兵的政策规定,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接入部队。
(二)严格执行征兵计划,按照下达的征兵名额和划定的补兵地区完成征兵任务,不准多征多接新兵、以男兵名额顶替女兵名额、以非农业户口名额顶替农业户口名额,或将青年从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征接入部队。
(三)严格按照征兵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准自行其是、越级越权,采取非正常手段将新兵征接入部队。
(四)严格按规定对应征青年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情况进行审查,不准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
(五)严格坚持征接兵人员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走访调查制度,不准在征接兵人员住所约见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接待来访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六)严格审批定兵制度,坚持集体审查把关,对预定新兵要在其所在乡、镇、街道和单位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不准违反规定拉关系、走后门,为不合格青年入伍开绿灯。
(七)严格要求,廉洁自律,不准利用征接兵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吃请收礼、索贿受贿,严禁让新兵家长安排食宿、购买物品或提供交通工具、安排游览和娱乐性活动,严禁克扣新兵伙食费或让新兵垫支经费。
(八)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征兵经费,不准利用征兵变相增加群众负担,严禁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和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及其家长乱收费或违背本人意愿强行让新兵参加保险和购买物品。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征兵纪律,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不合格青年入伍说情和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
第四条负责征兵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征兵体检、政审和审定新兵过程中,凡涉及到其子女和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五条在征兵关键岗位的具体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轮换并加强对他们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防止以权谋私。
第六条征兵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都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军事机关要重视抓好征兵廉政建设,加强对执行征兵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模范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征兵纪律的要严肃查处。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严禁打击报复。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