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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稿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 2010-06-25 15:12:00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

  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国人普组字[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厅(局)、统计局:

  2010年11月1日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为彻底查清我国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二、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四、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群众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编辑:吕机明】

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稿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0-06-25 15:12:00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

  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国人普组字[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厅(局)、统计局:

  2010年11月1日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为彻底查清我国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二、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四、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群众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编辑: 吕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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