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颁布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该方案是组织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总纲和基础,是对普查各项工作的规范。
据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同时,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地方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方案规定,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方案指出,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方案要求,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订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该项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其培训工作由县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方案指出,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全国,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同时,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该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方案规定,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该项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同时还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方案要求,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方案还要求,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登记时间和方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颁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0-08-19 13:56:18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颁布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该方案是组织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总纲和基础,是对普查各项工作的规范。
据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同时,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地方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方案规定,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方案指出,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方案要求,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订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该项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其培训工作由县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方案指出,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全国,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同时,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该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方案规定,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该项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同时还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方案要求,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方案还要求,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登记时间和方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编辑: 吕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