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下的户外一线工作者是否享受到高温津贴?昨天,部分市人大代表分赴楼宇大厦、建筑工地、餐饮店等处,对送水工、快递员、建筑工人等户外工作者实地“暗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2007年下达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通知》要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高温费,没听说也没答复
金陵大厦是代表暗访第一站。
一位快递员签收好单子,正欲往回赶,市人大代表、黄浦区南东街道承兴居委会主任洪克敏走上前去。
“请问你们公司发高温费了吗?”
“有的,一个月100元。”
“超过35℃,每天要补发10元,有吗?”
“这个……没听说过啊,有这样的规定吗?”快递员一脸茫然。
这时,又一位快递员急匆匆赶到大厦,脸上不住地淌汗,市人大代表、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级技师张雄伟上前问到,公司是否有准备防暑用品,“没有,我自己带了一瓶。”他从包里掏出一瓶矿泉水。
代表们问了好几个快递员,部分拿过高温费,但对超过35℃的10元补贴,他们都表示从没收到过。
淮海中路上一处工地,几位工人正在奋战。一位工人表示,公司会送来冷饮、毛巾、矿泉水等防暑用品,“如果超过35℃,我们就不开工了。”
拐个弯,走到南昌路,情况又是两样。“电视上看到高温费这回事,但从没听老板说起过。前两天39.6℃的高温,我们还在工地上干活呢!”一位戴着安全帽的建筑工人对代表说,也有人去问高温费一事,公司没什么答复。“也就是发了几条毛巾,搞点水喝喝。”另一位工人插话,“我们连水也没有呢。这两天有人实在吃不消,已在家休息了。”
相关《通知》缺乏强制力
代表暗访中发现,大多数的快递员、送水工等,称企业有时会发些冷饮、毛巾等实物,算作“高温福利”,部分工作者也拿过“高温费”。而超过35℃的每天10元津贴,除了一位绿化工人称拿过,受访的快递员、餐饮外卖、建筑工人等均没有享受过,很多人还是头一次听到有这一补贴。
不少代表提到,各企业的高温津贴弹性很大,发还是不发全凭老板一句话。由于2007年的《通知》缺乏相应的强制力,许多本应享受到相应高温津贴的人员没有领到。“高温费执行难与立法不明有关系,应尽快着手‘高温立法’”。张雄伟代表呼吁。就在几天前,他刚刚提交了一份建议高温立法的书面意见。
市人大代表、市公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永红说,目前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全国性法规———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有50年的法龄。《条例》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蓬勃兴起的行业,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行协、工会应协商落实
既要考虑劳动者权益,也得面对小企业实际难处。市人大代表、普陀区总工会主席严爱科分析:“送水工送一桶水2.4元,给企业1.4元,企业要支付房租、水电、管理费等等,剩下1元,利已经很薄。如果强行要求高温期间每天给送水工10元津贴,那大部分水站将面临倒闭风险,职工也会下岗。”她开出“药方”:加强企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力度,让工会、行业协会去与企业交涉、协商,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以保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我们不仅仅要关注10块钱是否落实,更要考虑他们的劳动条件是否得到改善。”金永红认为,这次暗访的很多企业与员工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如能通过行业协会从中协调和谈判,可能让劳动者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暗访户外高温劳动者 受访者几乎无人拿到高温补贴
稿源: 新华网 2010-08-07 14:59:41
酷暑下的户外一线工作者是否享受到高温津贴?昨天,部分市人大代表分赴楼宇大厦、建筑工地、餐饮店等处,对送水工、快递员、建筑工人等户外工作者实地“暗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2007年下达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通知》要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高温费,没听说也没答复
金陵大厦是代表暗访第一站。
一位快递员签收好单子,正欲往回赶,市人大代表、黄浦区南东街道承兴居委会主任洪克敏走上前去。
“请问你们公司发高温费了吗?”
“有的,一个月100元。”
“超过35℃,每天要补发10元,有吗?”
“这个……没听说过啊,有这样的规定吗?”快递员一脸茫然。
这时,又一位快递员急匆匆赶到大厦,脸上不住地淌汗,市人大代表、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级技师张雄伟上前问到,公司是否有准备防暑用品,“没有,我自己带了一瓶。”他从包里掏出一瓶矿泉水。
代表们问了好几个快递员,部分拿过高温费,但对超过35℃的10元补贴,他们都表示从没收到过。
淮海中路上一处工地,几位工人正在奋战。一位工人表示,公司会送来冷饮、毛巾、矿泉水等防暑用品,“如果超过35℃,我们就不开工了。”
拐个弯,走到南昌路,情况又是两样。“电视上看到高温费这回事,但从没听老板说起过。前两天39.6℃的高温,我们还在工地上干活呢!”一位戴着安全帽的建筑工人对代表说,也有人去问高温费一事,公司没什么答复。“也就是发了几条毛巾,搞点水喝喝。”另一位工人插话,“我们连水也没有呢。这两天有人实在吃不消,已在家休息了。”
相关《通知》缺乏强制力
代表暗访中发现,大多数的快递员、送水工等,称企业有时会发些冷饮、毛巾等实物,算作“高温福利”,部分工作者也拿过“高温费”。而超过35℃的每天10元津贴,除了一位绿化工人称拿过,受访的快递员、餐饮外卖、建筑工人等均没有享受过,很多人还是头一次听到有这一补贴。
不少代表提到,各企业的高温津贴弹性很大,发还是不发全凭老板一句话。由于2007年的《通知》缺乏相应的强制力,许多本应享受到相应高温津贴的人员没有领到。“高温费执行难与立法不明有关系,应尽快着手‘高温立法’”。张雄伟代表呼吁。就在几天前,他刚刚提交了一份建议高温立法的书面意见。
市人大代表、市公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永红说,目前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全国性法规———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有50年的法龄。《条例》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蓬勃兴起的行业,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行协、工会应协商落实
既要考虑劳动者权益,也得面对小企业实际难处。市人大代表、普陀区总工会主席严爱科分析:“送水工送一桶水2.4元,给企业1.4元,企业要支付房租、水电、管理费等等,剩下1元,利已经很薄。如果强行要求高温期间每天给送水工10元津贴,那大部分水站将面临倒闭风险,职工也会下岗。”她开出“药方”:加强企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力度,让工会、行业协会去与企业交涉、协商,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以保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我们不仅仅要关注10块钱是否落实,更要考虑他们的劳动条件是否得到改善。”金永红认为,这次暗访的很多企业与员工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如能通过行业协会从中协调和谈判,可能让劳动者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编辑: 吕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