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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废除霸王条款比清理收费项目重要
稿源: 新华每日电讯  | 2010-08-05 15:57:40

  近期,ATM跨行取款费、小额存款管理费、打印账单费等银行收费项目频遭质疑。昨天,银监会下发了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据悉,各银行要在本月上旬向银监会上报自查情况。另据银监会方面介绍,银监会和发改委正抓紧制订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法律程序,《办法》的草案最快本月出台。(8月4日《新京报》)

  在舆论和民意的呼吁下,银监会终于郑重下令各商业银行规范收费行为,叫停不合理的收费。可是,从种种迹象来看,银行不会轻易放下嘴中的肥肉,银监会对不合理收费的清理,极可能会放“空炮”。

  譬如,对于引发公众愤慨的跨行取款手续费,银监会竟然表示,这属于银行代理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没有办法对此收费方式进行变更。因为,中国银联制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不在银监会监管范畴。这意味着,这项收费将会继续进行到底。

  我觉得,之所以出现类似情况,根源在于“老掉牙”且与现行法律相悖的银行部门规章在作怪。早在2003年10月1日,我国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了银行汇票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如此一来,不仅银行的自行收费项目都合乎法理,而且所有收费项目的涨价也都“合法合规”。

  但是,过了两个月后,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50条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倘若要进行收费经营的话,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按法理讲,《暂行办法》中的银行收费条款与《商业银行法》第50条有明显冲突,应当修改或废止。但是,7年多来,商业银行大都抱住《暂行办法》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正式法律,刻意执行部门规章,并把《暂行办法》演变成收费升级的“法宝”。

  尽管目前银监会高调提出要修改《办法》,但是从透露的种种信息来看,这项触及银行收费切身利益的霸王条款,将不会有大的改观。据内部权威人士讲,《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将重点明确对商业银行在公平竞争、信息透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监督、协会自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两部门还将审慎推进政府指导价调整工作,目前已组织有代表性的24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础结算业务成本进行详细测算。令人遗憾的是,主管部门却没提有关修改银行收费的霸王条款。

  有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站出来,秉持法律的公平正义,尽快把《暂行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进行废除,这远比银监会高调地要求清理收费项目更重要、更紧要,唯此,才能真正遏制银行“想收就收,想涨就涨”。

【编辑:吕机明】

吴睿鸫:废除霸王条款比清理收费项目重要

稿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0-08-05 15:57:40

  近期,ATM跨行取款费、小额存款管理费、打印账单费等银行收费项目频遭质疑。昨天,银监会下发了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据悉,各银行要在本月上旬向银监会上报自查情况。另据银监会方面介绍,银监会和发改委正抓紧制订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法律程序,《办法》的草案最快本月出台。(8月4日《新京报》)

  在舆论和民意的呼吁下,银监会终于郑重下令各商业银行规范收费行为,叫停不合理的收费。可是,从种种迹象来看,银行不会轻易放下嘴中的肥肉,银监会对不合理收费的清理,极可能会放“空炮”。

  譬如,对于引发公众愤慨的跨行取款手续费,银监会竟然表示,这属于银行代理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没有办法对此收费方式进行变更。因为,中国银联制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不在银监会监管范畴。这意味着,这项收费将会继续进行到底。

  我觉得,之所以出现类似情况,根源在于“老掉牙”且与现行法律相悖的银行部门规章在作怪。早在2003年10月1日,我国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了银行汇票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如此一来,不仅银行的自行收费项目都合乎法理,而且所有收费项目的涨价也都“合法合规”。

  但是,过了两个月后,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50条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倘若要进行收费经营的话,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按法理讲,《暂行办法》中的银行收费条款与《商业银行法》第50条有明显冲突,应当修改或废止。但是,7年多来,商业银行大都抱住《暂行办法》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正式法律,刻意执行部门规章,并把《暂行办法》演变成收费升级的“法宝”。

  尽管目前银监会高调提出要修改《办法》,但是从透露的种种信息来看,这项触及银行收费切身利益的霸王条款,将不会有大的改观。据内部权威人士讲,《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将重点明确对商业银行在公平竞争、信息透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监督、协会自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两部门还将审慎推进政府指导价调整工作,目前已组织有代表性的24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础结算业务成本进行详细测算。令人遗憾的是,主管部门却没提有关修改银行收费的霸王条款。

  有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站出来,秉持法律的公平正义,尽快把《暂行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进行废除,这远比银监会高调地要求清理收费项目更重要、更紧要,唯此,才能真正遏制银行“想收就收,想涨就涨”。

编辑: 吕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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