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十年前的青春玉照被用作了治疗皮肤病广告的发布,当红影星蒋文丽(艺名蒋雯丽)一怒将山西省临猗县银屑病研究所、湖南省《法制月刊》杂志社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3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蒋文丽本人没有到庭,她的代理人王律师称,2001年3月份,蒋文丽的母亲在美国一家图书馆无意中发现湖南省《法制月刊》杂志封底刊登了一张蒋文丽的照片(该照片是蒋文丽丈夫1993年在北京为她拍的生活照),而配发的文字竟是一则牛皮癣、银屑病的皮肤病药品广告。蒋文丽得知后非常气愤,遂委托律师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这则广告已从2000年至2002年在《法制月刊》封底持续刊登长达两年多之久,委托发布该则广告的厂商是山西省临猗县银屑病研究所,药品名称为"七仙消银丸",发布广告的《法制月刊》除在国内大量发行外,还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发行。
王律师当庭出具了自己与《法制月刊》杂志社广告总编室主任龙宪松的电话录音证据,证实第二被告《法制月刊》杂志社承认侵权的全部事实,并愿作出赔偿。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达成一致。王律师称,该则广告严重损害蒋文丽的名誉权、肖像权,很容易使读者认为蒋文丽曾患该病或曾使用该药,在国内外观众心目中造成了大范围的、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导致蒋文丽丧失了多项商业广告收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使蒋文丽精神上受到较大刺激。
第一被告山西省临猗县银屑病研究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现得很无辜,声称与原告所称的侵权事情没有任何关系。他们称,2000年初,《法制月刊》同研究所签订了刊登广告的协议,研究所仅给《法制月刊》杂志社出具了产品的文字说明和三张介绍产品和单位情况的照片。《法制月刊》广告部自己编排出版了该广告,当时研究所发现照片酷似电影演员蒋文丽时,还特地询问过杂志社,该杂志社广告总编室负责人龙宪松于2000年7月21日还出具了一份文字"保证",称"2000年第6期《法制月刊》封底照片经核对,绝不是电影演员蒋文丽,而是我们自己美编经排版设计出来的。与你方无关,请放心。本杂志社愿意为此负全部责任"。
《法制月刊》代理人当庭否认自己刊登的封底女子是蒋文丽,并指原告出示的蒋文丽的照片与自己封底的照片只是很像,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认定使用了蒋的照片。"不能因为用了古月(毛泽东的特型演员)的照片就认定是对毛泽东肖像的侵权"。《法制月刊》代理人还认为,即使封底用的真的是蒋文丽的照片,也不存在触犯人格、暴露隐私问题,原告所称误导读者之说,纯属主观臆断,没有事实根据。说到责任,《法制月刊》代理人认为该广告已经于2002年底停止刊发,杂志社也算是"停止了侵害,消除了影响"了,如果要赔偿,也应该由广告的受益人来承担,而与杂志社无关。
法庭宣布择日继续审理此案。
青春玉照成牛皮癣广告 明星怒上法庭索赔130万
稿源: 人民网 2010-05-17 15:34:46
因十年前的青春玉照被用作了治疗皮肤病广告的发布,当红影星蒋文丽(艺名蒋雯丽)一怒将山西省临猗县银屑病研究所、湖南省《法制月刊》杂志社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3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蒋文丽本人没有到庭,她的代理人王律师称,2001年3月份,蒋文丽的母亲在美国一家图书馆无意中发现湖南省《法制月刊》杂志封底刊登了一张蒋文丽的照片(该照片是蒋文丽丈夫1993年在北京为她拍的生活照),而配发的文字竟是一则牛皮癣、银屑病的皮肤病药品广告。蒋文丽得知后非常气愤,遂委托律师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这则广告已从2000年至2002年在《法制月刊》封底持续刊登长达两年多之久,委托发布该则广告的厂商是山西省临猗县银屑病研究所,药品名称为"七仙消银丸",发布广告的《法制月刊》除在国内大量发行外,还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发行。
王律师当庭出具了自己与《法制月刊》杂志社广告总编室主任龙宪松的电话录音证据,证实第二被告《法制月刊》杂志社承认侵权的全部事实,并愿作出赔偿。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达成一致。王律师称,该则广告严重损害蒋文丽的名誉权、肖像权,很容易使读者认为蒋文丽曾患该病或曾使用该药,在国内外观众心目中造成了大范围的、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导致蒋文丽丧失了多项商业广告收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使蒋文丽精神上受到较大刺激。
第一被告山西省临猗县银屑病研究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现得很无辜,声称与原告所称的侵权事情没有任何关系。他们称,2000年初,《法制月刊》同研究所签订了刊登广告的协议,研究所仅给《法制月刊》杂志社出具了产品的文字说明和三张介绍产品和单位情况的照片。《法制月刊》广告部自己编排出版了该广告,当时研究所发现照片酷似电影演员蒋文丽时,还特地询问过杂志社,该杂志社广告总编室负责人龙宪松于2000年7月21日还出具了一份文字"保证",称"2000年第6期《法制月刊》封底照片经核对,绝不是电影演员蒋文丽,而是我们自己美编经排版设计出来的。与你方无关,请放心。本杂志社愿意为此负全部责任"。
《法制月刊》代理人当庭否认自己刊登的封底女子是蒋文丽,并指原告出示的蒋文丽的照片与自己封底的照片只是很像,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认定使用了蒋的照片。"不能因为用了古月(毛泽东的特型演员)的照片就认定是对毛泽东肖像的侵权"。《法制月刊》代理人还认为,即使封底用的真的是蒋文丽的照片,也不存在触犯人格、暴露隐私问题,原告所称误导读者之说,纯属主观臆断,没有事实根据。说到责任,《法制月刊》代理人认为该广告已经于2002年底停止刊发,杂志社也算是"停止了侵害,消除了影响"了,如果要赔偿,也应该由广告的受益人来承担,而与杂志社无关。
法庭宣布择日继续审理此案。
编辑: 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