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强奸指控
法庭认定一起
昨日,文强案二审进入最后一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涉嫌强奸女大学生一事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文强对强奸指控坚决予以否认,律师也为此做了辩护。
昨日,记者从一位参加过不公开审理文强强奸案的人士处,了解到神秘的文强强奸案的前前后后。
一审起诉书指控:2007年,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文强结识了在校的大学生巫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
2007年8月,文强安排王佩(另案处理)先后将巫某某带至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渝北区渝通宾馆吃饭、唱歌,并让巫某某饮下大量高度白酒至其酒醉,后将巫某某带至渝通宾馆C幢5805房间。
其间,文强多次向巫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巫某某拒绝。文强遂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和巫某某发生了性行为。
2008年9月、10月,文强先后两次利用巫某某不敢抗拒的心理,和巫某某发生了性行为。2009年7月,文强的上述犯罪事实被举报。
经过一审控辩双方的举证、辩论,最后,一审法院认定第一次属于强奸,后两次不是。
为此,文强在一审中涉嫌强奸的部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事发那天,我打电话约巫某某吃饭,一起在场的还有黄代强、陈涛、王佩,是我要王佩去接巫某某的。那天吃饭喝了茅台酒,巫某某也喝了的,但是她喝得不多,没有醉。
她开始时是主动喝的,后来又相互敬酒,最终她并没有喝醉。之后我们又去包房唱歌喝酒,是红酒或洋酒,酒里兑了很多饮料,很淡,巫某某也喝了一些。
后来王佩和巫某某出去,不久王佩打电话说要我去休息,告诉了我房间号。
我到房间看到巫某某在里面,王佩离开房间的时候对我和巫某某说:“你们好好摆(即摆龙门阵,聊天的意思),我先出去。”
我和巫某某在房间先是摆龙门阵,过了20多分钟,我就提出上床休息,她回答说明天要上课,我们又继续摆龙门阵,话题转到学校。
我又说我们先休息一下再回学校,她又说学校远。我就觉得奇怪,她说学校远,但也没有走的意思。我说那我们休息一下再走,她同意了,我先洗澡后在床上躺下,她去洗澡,然后……
自始至终都没有强迫她。
我走的时候她还说自己是学生干部,不回学校同学会很敏感的。其实几次都是星期六和星期天,几次都是她自愿的。
在我们摆龙门阵的时候,巫某某很含蓄地说她现在上大学读书花费很大,尤其是女娃儿,服装、化妆品很贵,所以第一次我给了她六七千块钱。
一审起诉书说我们第二次发生关系是2008年9月份,其实在这之前,我们还发生过若干次关系。第一次发生关系之后,我们一直保持联系。后来发生关系,应该是学校放假,她回家之前。
还有一次,我约她来吃火锅,她还带了一个女同学李某某来,我们一起吃饭喝酒唱歌。巫某某把她的同学李某某也介绍给我认识,我和李某某也发生过关系。
对于巫某某的证词,文强提出:她的证言是不属实的,她说我们第一次发生关系她是醉酒,其实不是这样的,我们唱歌的时候还互相牵手,她还咬我的耳朵说要咬死我,我摸了她的肩膀、腰等。
后来,巫某某还主动开好房间要文强去,其中一次文强给了她1万块钱。文强说,每次发生关系,都会给几千块钱她。
记者从相关办案人员处了解到,文强前后给了巫某某10万元左右。
我现在
十分可怜
昨日12时40分,历时两天半的文强案二审庭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束。在上诉人文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对公正司法表示感谢
文强在最后陈述中说,法院充分保障了他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对法院公正司法的精神表示感谢,希望法庭能够高度重视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
同时,文强表示,自己确实收受过下属的钱财,但是同这些人职务提拔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他承认收受过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的钱财,但不明知这些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我现在十分可怜”
最后,文强说:我现在十分可怜,辜负了党多年的培养和教育。
文强说,他在被羁押期间深刻反思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客观因素都存在,主观上的因素是主要的,为此,他曾向有关方面作出过深刻的检查,写下过悔罪书。文强表达了认罪伏法的态度,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判决。
会见亲属时文强哭了
昨日二审全部结束后,文强的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能否让其家属和文强见一面。法院方面经过商量,予以准许。
见面就在重庆高院的临时羁押室。记者看到,文强的大姐、大姐夫、大嫂和妹妹一起进去,刚一进去就听到里面传来阵阵哭声。亲人长时间没有见面,除了痛哭,就是互相询问最近身体情况。曾是重庆风云人物的文强,此刻流下了男儿泪。
文强自去年8月6日被执行“双规”后,这些亲属就一直没有近距离和文强接触过。只是在一审、二审的时候,获得少许的旁听名额,进去旁听时,也只能远远地看上文强一眼。一审宣判时,文强的大姐看到文强腿脚有点一瘸一拐,十分担心,并委托律师去问是怎么回事,后来才知道,因气候原因,文强的风湿病又犯了,导致行动有些不便。
是否应
判处死刑
前晚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10时05分,在公开开庭审理部分的法庭辩论中,文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文强收受财物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事项、部分受贿事实的认定等成为庭审的焦点。
文强自辩:
相互送礼不算行贿受贿
文强在自行辩护时承认赵利明春节期间给其送过一些钱物,也通过周晓亚收取了赵利明财物。但其辩称,他也送过赵利明一些东西,在他看来,他和赵利明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人际交往。
针对他和周晓亚共同受贿的部分,文强辩称,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他大多数并不知情,不应对周晓亚收受的这些财物负责。
辩护律师:
要考虑从轻或减轻情节
在文强自行辩护结束后,文强的第一辩护人提出,存在制约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在春节、生日时送礼的不能一概算作是受贿。
文强的第二辩护人则认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数额是一定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另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
检察人员:
受贿肆无忌惮危害极大
昨晚,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时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检察人员认为,文强受贿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不论是下属,还是黑社会;不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办公室;不论钱多钱少,都来者不拒,其行为丧失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文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死刑判决,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律 师:至多是半推半就 两厢情愿
检察官:饮酒后反抗不够 暴力胁迫
文强的律师为他做了无强奸罪的辩护。
律师说,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两人发生关系前后的心理状态和客观状态。
从文强与巫某某两人的交往关系看:文强在和巫某某发生关系之前就认识;文强给巫打的电话,约吃饭,并让王佩去接她,巫某某也来吃饭。吃饭后,几个人又去唱歌。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巫某某与文强有比较亲近的交往关系。
从发生性关系的环境看:唱完歌后,巫某某先去的宾馆房间;如果巫某某不愿意,完全可以不去房间。另外,文强洗澡时,巫某某既没有打电话叫服务员上来,也没有离开宾馆房间;如果不愿意,她完全可以趁机离开房间。
从双方的交谈态度看:文强提出上床休息,巫某某只是说“要早点回去,明天要上课,怕赶不到”,并没有明确拒绝发生关系。
从发生关系后的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巫某某哭过;而文强给了她几千块钱,也没发生拒绝的情况;后来,两人又长期保持联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有几次是巫某某主动开的房间,并没有躲着不见,拒绝发生关系的情况。
从举报告发的情况看:巫某某的举报是在2009年7月12日,离第一次发生关系长达两年后,这种情况,违背强奸案被害人举报的规律和常理。
综上所述,文强的辩护律师认为: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至多是半推半就,后来两人又多次发生关系,完全是两厢情愿。因此,文强的行为不属于强奸。
而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辩护人分析得合情合理,但是辩护人是站在一个执业非常丰富的律师来分析的,而正如文强所分析的,巫某某是一个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
但是,分析不能代表证据和法律,文强的第一次暴力是采取了多种手段的,他还采取胁迫手段,造成门外有人看守的假象,文强还采取多次让其饮下大量白酒后,又喝下大量洋酒,这样使得巫某某的反抗能力大大下降,故其反抗不够强烈,也是符合客观情况的。
文强否认强奸罪指控 称每次都曾给其金钱(组图)
稿源: 汉网-武汉晚报 2010-05-16 11:15:56
三次强奸指控
法庭认定一起
昨日,文强案二审进入最后一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涉嫌强奸女大学生一事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文强对强奸指控坚决予以否认,律师也为此做了辩护。
昨日,记者从一位参加过不公开审理文强强奸案的人士处,了解到神秘的文强强奸案的前前后后。
一审起诉书指控:2007年,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文强结识了在校的大学生巫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
2007年8月,文强安排王佩(另案处理)先后将巫某某带至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渝北区渝通宾馆吃饭、唱歌,并让巫某某饮下大量高度白酒至其酒醉,后将巫某某带至渝通宾馆C幢5805房间。
其间,文强多次向巫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巫某某拒绝。文强遂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和巫某某发生了性行为。
2008年9月、10月,文强先后两次利用巫某某不敢抗拒的心理,和巫某某发生了性行为。2009年7月,文强的上述犯罪事实被举报。
经过一审控辩双方的举证、辩论,最后,一审法院认定第一次属于强奸,后两次不是。
为此,文强在一审中涉嫌强奸的部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事发那天,我打电话约巫某某吃饭,一起在场的还有黄代强、陈涛、王佩,是我要王佩去接巫某某的。那天吃饭喝了茅台酒,巫某某也喝了的,但是她喝得不多,没有醉。
她开始时是主动喝的,后来又相互敬酒,最终她并没有喝醉。之后我们又去包房唱歌喝酒,是红酒或洋酒,酒里兑了很多饮料,很淡,巫某某也喝了一些。
后来王佩和巫某某出去,不久王佩打电话说要我去休息,告诉了我房间号。
我到房间看到巫某某在里面,王佩离开房间的时候对我和巫某某说:“你们好好摆(即摆龙门阵,聊天的意思),我先出去。”
我和巫某某在房间先是摆龙门阵,过了20多分钟,我就提出上床休息,她回答说明天要上课,我们又继续摆龙门阵,话题转到学校。
我又说我们先休息一下再回学校,她又说学校远。我就觉得奇怪,她说学校远,但也没有走的意思。我说那我们休息一下再走,她同意了,我先洗澡后在床上躺下,她去洗澡,然后……
自始至终都没有强迫她。
我走的时候她还说自己是学生干部,不回学校同学会很敏感的。其实几次都是星期六和星期天,几次都是她自愿的。
在我们摆龙门阵的时候,巫某某很含蓄地说她现在上大学读书花费很大,尤其是女娃儿,服装、化妆品很贵,所以第一次我给了她六七千块钱。
一审起诉书说我们第二次发生关系是2008年9月份,其实在这之前,我们还发生过若干次关系。第一次发生关系之后,我们一直保持联系。后来发生关系,应该是学校放假,她回家之前。
还有一次,我约她来吃火锅,她还带了一个女同学李某某来,我们一起吃饭喝酒唱歌。巫某某把她的同学李某某也介绍给我认识,我和李某某也发生过关系。
对于巫某某的证词,文强提出:她的证言是不属实的,她说我们第一次发生关系她是醉酒,其实不是这样的,我们唱歌的时候还互相牵手,她还咬我的耳朵说要咬死我,我摸了她的肩膀、腰等。
后来,巫某某还主动开好房间要文强去,其中一次文强给了她1万块钱。文强说,每次发生关系,都会给几千块钱她。
记者从相关办案人员处了解到,文强前后给了巫某某10万元左右。
我现在
十分可怜
昨日12时40分,历时两天半的文强案二审庭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束。在上诉人文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对公正司法表示感谢
文强在最后陈述中说,法院充分保障了他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对法院公正司法的精神表示感谢,希望法庭能够高度重视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
同时,文强表示,自己确实收受过下属的钱财,但是同这些人职务提拔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他承认收受过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的钱财,但不明知这些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我现在十分可怜”
最后,文强说:我现在十分可怜,辜负了党多年的培养和教育。
文强说,他在被羁押期间深刻反思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客观因素都存在,主观上的因素是主要的,为此,他曾向有关方面作出过深刻的检查,写下过悔罪书。文强表达了认罪伏法的态度,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判决。
会见亲属时文强哭了
昨日二审全部结束后,文强的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能否让其家属和文强见一面。法院方面经过商量,予以准许。
见面就在重庆高院的临时羁押室。记者看到,文强的大姐、大姐夫、大嫂和妹妹一起进去,刚一进去就听到里面传来阵阵哭声。亲人长时间没有见面,除了痛哭,就是互相询问最近身体情况。曾是重庆风云人物的文强,此刻流下了男儿泪。
文强自去年8月6日被执行“双规”后,这些亲属就一直没有近距离和文强接触过。只是在一审、二审的时候,获得少许的旁听名额,进去旁听时,也只能远远地看上文强一眼。一审宣判时,文强的大姐看到文强腿脚有点一瘸一拐,十分担心,并委托律师去问是怎么回事,后来才知道,因气候原因,文强的风湿病又犯了,导致行动有些不便。
是否应
判处死刑
前晚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10时05分,在公开开庭审理部分的法庭辩论中,文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文强收受财物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事项、部分受贿事实的认定等成为庭审的焦点。
文强自辩:
相互送礼不算行贿受贿
文强在自行辩护时承认赵利明春节期间给其送过一些钱物,也通过周晓亚收取了赵利明财物。但其辩称,他也送过赵利明一些东西,在他看来,他和赵利明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人际交往。
针对他和周晓亚共同受贿的部分,文强辩称,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他大多数并不知情,不应对周晓亚收受的这些财物负责。
辩护律师:
要考虑从轻或减轻情节
在文强自行辩护结束后,文强的第一辩护人提出,存在制约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在春节、生日时送礼的不能一概算作是受贿。
文强的第二辩护人则认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数额是一定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另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
检察人员:
受贿肆无忌惮危害极大
昨晚,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时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检察人员认为,文强受贿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不论是下属,还是黑社会;不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办公室;不论钱多钱少,都来者不拒,其行为丧失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文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死刑判决,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律 师:至多是半推半就 两厢情愿
检察官:饮酒后反抗不够 暴力胁迫
文强的律师为他做了无强奸罪的辩护。
律师说,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两人发生关系前后的心理状态和客观状态。
从文强与巫某某两人的交往关系看:文强在和巫某某发生关系之前就认识;文强给巫打的电话,约吃饭,并让王佩去接她,巫某某也来吃饭。吃饭后,几个人又去唱歌。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巫某某与文强有比较亲近的交往关系。
从发生性关系的环境看:唱完歌后,巫某某先去的宾馆房间;如果巫某某不愿意,完全可以不去房间。另外,文强洗澡时,巫某某既没有打电话叫服务员上来,也没有离开宾馆房间;如果不愿意,她完全可以趁机离开房间。
从双方的交谈态度看:文强提出上床休息,巫某某只是说“要早点回去,明天要上课,怕赶不到”,并没有明确拒绝发生关系。
从发生关系后的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巫某某哭过;而文强给了她几千块钱,也没发生拒绝的情况;后来,两人又长期保持联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有几次是巫某某主动开的房间,并没有躲着不见,拒绝发生关系的情况。
从举报告发的情况看:巫某某的举报是在2009年7月12日,离第一次发生关系长达两年后,这种情况,违背强奸案被害人举报的规律和常理。
综上所述,文强的辩护律师认为: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至多是半推半就,后来两人又多次发生关系,完全是两厢情愿。因此,文强的行为不属于强奸。
而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辩护人分析得合情合理,但是辩护人是站在一个执业非常丰富的律师来分析的,而正如文强所分析的,巫某某是一个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
但是,分析不能代表证据和法律,文强的第一次暴力是采取了多种手段的,他还采取胁迫手段,造成门外有人看守的假象,文强还采取多次让其饮下大量白酒后,又喝下大量洋酒,这样使得巫某某的反抗能力大大下降,故其反抗不够强烈,也是符合客观情况的。
编辑: 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