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统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关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大省,重点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政策落实难度大的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全面实施“三项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覆盖面,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解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扶助,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推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教育、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全面开展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的叶酸服用率达到60%。在100个县开展孕期妇女免费孕检试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免费开展妇女孕期保健服务、产后访视服务,对孕产妇进行一般身体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开展儿童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开展优生优育管理和技术培训,改善服务机构服务条件,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入地政府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流入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休假待遇等。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利益导向、全程服务、规范管理、严查“两非”等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使性别平等意识深入人心。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禁止和消除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做到男女同工同酬。落实好帮助生育女孩家庭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政策,真正使女孩及其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女和婴幼儿保健服务,严格服务质量监控,全面落实孕前管理的各项要求,确保母婴健康,大幅度减少和避免女婴非正常死亡。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事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女孩平安出生、健康生存、平等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加强管理服务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形式,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开展好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统一的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考试。完善行政管理、宣传倡导、科技服务、信息综合、群众自治“五位一体”框架体系。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服务的能力和质量。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和完善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作用,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志愿者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53.怎样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稿源: 中国政府网 2010-03-19 22:13:57
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统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关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大省,重点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政策落实难度大的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全面实施“三项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覆盖面,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解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扶助,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推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教育、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全面开展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的叶酸服用率达到60%。在100个县开展孕期妇女免费孕检试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免费开展妇女孕期保健服务、产后访视服务,对孕产妇进行一般身体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开展儿童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开展优生优育管理和技术培训,改善服务机构服务条件,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入地政府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流入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休假待遇等。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利益导向、全程服务、规范管理、严查“两非”等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使性别平等意识深入人心。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禁止和消除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做到男女同工同酬。落实好帮助生育女孩家庭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政策,真正使女孩及其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女和婴幼儿保健服务,严格服务质量监控,全面落实孕前管理的各项要求,确保母婴健康,大幅度减少和避免女婴非正常死亡。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事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女孩平安出生、健康生存、平等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加强管理服务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形式,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开展好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统一的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考试。完善行政管理、宣传倡导、科技服务、信息综合、群众自治“五位一体”框架体系。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服务的能力和质量。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和完善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作用,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志愿者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