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章子怡在戛纳募捐。 (图片来源:资料图片)
“泼墨门”硝烟未散,又一条关于影星章子怡的消息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并由此扯出另一更引人关注的“诈捐门”。
前不久,有网友在知名论坛发帖,追查章子怡在5·12地震后募集捐款的去向,并提出两点质疑:章子怡个人承诺捐款的100万元只到账91万元;她在戛纳电影节募集的500万美元行踪成谜。
面对广大网友愈加升级的质疑,终于,2月5日晚,章子怡经纪人纪灵灵向媒体发来一份自称是“关爱儿童组织”委托的声明。但在这封千余字的声明信中,仍然没有账目明细,也没有捐款总额的说明,只提到了“章子怡基金”将注资40万美元,与“关爱儿童组织”一起参与震后援建项目。网友最关心的戛纳募捐善款去向的疑惑依然没有解开。大部分网友对此并不买账,一再质问章子怡:“你承诺过要及时公开的账目明细在哪里?”
声明发出不久,章子怡的经纪人纪灵灵又专门接受媒体采访。对于章子怡在博客中声称捐了100万元人民币,而红十字会到账只有91万元的问题,纪灵灵回应:“子怡要给一百万,会差那一点钱不给吗?”
网络上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因信息不完全总是扑朔迷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慈善募捐的话题却引发了国人对“诈捐”的愤怒与敏感,而一直以来我国慈善立法方面的软肋也再次让人无奈。
募捐人的法律地位争议很大
就章子怡“诈捐门”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程啸,请他按照假定的前提进行了专业分析。
程啸分析指出,章子怡为地震灾区进行募捐并筹得善款的行为形成了一个社会募捐法律关系,其主体为三方:捐赠人、募捐人和受益人。“捐赠人和受益人都是不特定的,捐赠人有很多,而受益人只是地震灾区的灾民,至于其用途、对象和管理者都并未特定。”
程啸告诉记者,募捐中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有三个:其一,捐赠人承诺进行捐赠,但事后又反悔的,对此合同法第188条有明文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故不难处理。其二,募捐人违反募捐时的承诺,将捐赠款挪做它用、甚至截留、侵占捐赠款物的;其三,捐赠款在实现特定目的后仍有剩余或者因目的无法实现而仍有剩余时,该剩余的捐赠款的归属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的立法加以规范,所以后两种情况的争议很大。显然,章子怡事件的争论主要涉及的是第二种情况。
程啸认为,从法理上来看,募捐人违反募捐时的承诺挪用或侵占捐赠款物,当然会产生民事责任,如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如以募捐为名进行诈骗等。“捐赠人和受益人都有权请求募捐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交付募捐款物,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之现实中这种社会募捐中的捐赠人的人数很多并且每人的捐款数额往往也不大,因此没有谁会去提出此种请求。”
至于受益人方面,因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原因,更是难以提出请求。程啸指出,因此就出现了我国目前要依靠网络舆论监督募捐款使用的情形。
而章子怡身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皆被关注、被揣测甚至包括各种恶意的揣测等。她为地震灾区进行募捐广为媒体所报道,已经成为公众所关心的事件。
“公众当然有权知道这笔钱的去向和用途。这是合理的舆论监督。”程啸说,为维护言论自由,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法律上一般都对相关当事人即名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加以限制。这方面已有不少案例,如上海法院判决的范志毅案、广州法院判决的杨丽娟案等。
网民进行舆论监督常常是只能进行各种假设,这本来就是信息不公开所致,而网民很难知悉真相,因此网民的指责与有关言论即便与事实不符,也是在合理限度之内的。
程啸认为,章子怡作为名人,有足够的能力对这些指责进行反击,例如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公布捐赠款的明细账目。
“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对于这些名人而言,要消除流言蜚语、各种猜测的最好办法就是公开事实的真相。”程啸说。
慈善事业立法目前缺位
程啸认为,我国目前规范捐赠的法律,除合同法外最重要的就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的调整范围较窄。其中第2条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社会募捐,因并非是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是直接捐给特定受益人,由募捐人随便组织一个机构或委员会之类的临时组织来负责进行管理运用,从而无法适用该法之规定。”程啸说,此种情况就导致了捐款人、募捐人、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无法有效地监督募捐所得款项是否被恰当的、符合目的地加以使用。只能依靠募捐人的个人品德以及公众舆论加以监督。
据了解,早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富裕阶层就认为,把他们财产的很大部分而且常常连同他自己的精力的很大部分交给社会去支配,是自己理所当然不可推卸的责任。威力无限的舆论也迫切要求他们这样做。程啸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程度越高,慈善事业就越发达。慈善事业不仅弘扬了互助、友爱的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从事慈善活动也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人的道德责任。以往我国经济不发达,加之每一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有困难找单位、找领导成为普遍观念,所以“不存在真正的慈善事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整个人民生活富裕度的提高和观念的改变,从事慈善事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立法却没有跟上现实的脚步。”程啸具体分析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方面的不足。
首先,从事慈善事业的主体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的法人制度很不完善,规范法人制度的基本法律仍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民法通则,对于从事慈善事业的最重要的主体财团法人、非营利的社团,在我国法人制度中仍被归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因此很难成立从事慈善事业的法人。
其次,对于各种慈善活动如社会募捐以及已有的各种公益单位的活动缺少足够法律规范和监督制约,导致纠纷很多。如一些公益单位任意挥霍捐赠款物,一些人借此敛财、进行诈骗等,也使人们丧失对从事慈善事业者应有的信任,不愿意或不敢去捐赠。
第三,法律对于进行慈善活动的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上的优惠措施规定的仍不完善,导致企业缺乏从事慈善活动的动力。
“目前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在内的社会立法已经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必然会有自己的慈善事业法。”程啸很期待。
最新消息则显示,去年北京市已经开始进行慈善立法的相关调研,目前已形成草案。
专家分析“诈捐门”:慈善立法跟不上现实脚步
稿源: 法制日报 2010-02-10 15:44:22
2008年5月,章子怡在戛纳募捐。 (图片来源:资料图片)
“泼墨门”硝烟未散,又一条关于影星章子怡的消息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并由此扯出另一更引人关注的“诈捐门”。
前不久,有网友在知名论坛发帖,追查章子怡在5·12地震后募集捐款的去向,并提出两点质疑:章子怡个人承诺捐款的100万元只到账91万元;她在戛纳电影节募集的500万美元行踪成谜。
面对广大网友愈加升级的质疑,终于,2月5日晚,章子怡经纪人纪灵灵向媒体发来一份自称是“关爱儿童组织”委托的声明。但在这封千余字的声明信中,仍然没有账目明细,也没有捐款总额的说明,只提到了“章子怡基金”将注资40万美元,与“关爱儿童组织”一起参与震后援建项目。网友最关心的戛纳募捐善款去向的疑惑依然没有解开。大部分网友对此并不买账,一再质问章子怡:“你承诺过要及时公开的账目明细在哪里?”
声明发出不久,章子怡的经纪人纪灵灵又专门接受媒体采访。对于章子怡在博客中声称捐了100万元人民币,而红十字会到账只有91万元的问题,纪灵灵回应:“子怡要给一百万,会差那一点钱不给吗?”
网络上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因信息不完全总是扑朔迷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慈善募捐的话题却引发了国人对“诈捐”的愤怒与敏感,而一直以来我国慈善立法方面的软肋也再次让人无奈。
募捐人的法律地位争议很大
就章子怡“诈捐门”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程啸,请他按照假定的前提进行了专业分析。
程啸分析指出,章子怡为地震灾区进行募捐并筹得善款的行为形成了一个社会募捐法律关系,其主体为三方:捐赠人、募捐人和受益人。“捐赠人和受益人都是不特定的,捐赠人有很多,而受益人只是地震灾区的灾民,至于其用途、对象和管理者都并未特定。”
程啸告诉记者,募捐中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有三个:其一,捐赠人承诺进行捐赠,但事后又反悔的,对此合同法第188条有明文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故不难处理。其二,募捐人违反募捐时的承诺,将捐赠款挪做它用、甚至截留、侵占捐赠款物的;其三,捐赠款在实现特定目的后仍有剩余或者因目的无法实现而仍有剩余时,该剩余的捐赠款的归属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的立法加以规范,所以后两种情况的争议很大。显然,章子怡事件的争论主要涉及的是第二种情况。
程啸认为,从法理上来看,募捐人违反募捐时的承诺挪用或侵占捐赠款物,当然会产生民事责任,如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如以募捐为名进行诈骗等。“捐赠人和受益人都有权请求募捐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交付募捐款物,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之现实中这种社会募捐中的捐赠人的人数很多并且每人的捐款数额往往也不大,因此没有谁会去提出此种请求。”
至于受益人方面,因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原因,更是难以提出请求。程啸指出,因此就出现了我国目前要依靠网络舆论监督募捐款使用的情形。
而章子怡身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皆被关注、被揣测甚至包括各种恶意的揣测等。她为地震灾区进行募捐广为媒体所报道,已经成为公众所关心的事件。
“公众当然有权知道这笔钱的去向和用途。这是合理的舆论监督。”程啸说,为维护言论自由,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法律上一般都对相关当事人即名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加以限制。这方面已有不少案例,如上海法院判决的范志毅案、广州法院判决的杨丽娟案等。
网民进行舆论监督常常是只能进行各种假设,这本来就是信息不公开所致,而网民很难知悉真相,因此网民的指责与有关言论即便与事实不符,也是在合理限度之内的。
程啸认为,章子怡作为名人,有足够的能力对这些指责进行反击,例如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公布捐赠款的明细账目。
“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对于这些名人而言,要消除流言蜚语、各种猜测的最好办法就是公开事实的真相。”程啸说。
慈善事业立法目前缺位
程啸认为,我国目前规范捐赠的法律,除合同法外最重要的就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的调整范围较窄。其中第2条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社会募捐,因并非是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是直接捐给特定受益人,由募捐人随便组织一个机构或委员会之类的临时组织来负责进行管理运用,从而无法适用该法之规定。”程啸说,此种情况就导致了捐款人、募捐人、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无法有效地监督募捐所得款项是否被恰当的、符合目的地加以使用。只能依靠募捐人的个人品德以及公众舆论加以监督。
据了解,早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富裕阶层就认为,把他们财产的很大部分而且常常连同他自己的精力的很大部分交给社会去支配,是自己理所当然不可推卸的责任。威力无限的舆论也迫切要求他们这样做。程啸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程度越高,慈善事业就越发达。慈善事业不仅弘扬了互助、友爱的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从事慈善活动也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人的道德责任。以往我国经济不发达,加之每一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有困难找单位、找领导成为普遍观念,所以“不存在真正的慈善事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整个人民生活富裕度的提高和观念的改变,从事慈善事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立法却没有跟上现实的脚步。”程啸具体分析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方面的不足。
首先,从事慈善事业的主体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的法人制度很不完善,规范法人制度的基本法律仍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民法通则,对于从事慈善事业的最重要的主体财团法人、非营利的社团,在我国法人制度中仍被归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因此很难成立从事慈善事业的法人。
其次,对于各种慈善活动如社会募捐以及已有的各种公益单位的活动缺少足够法律规范和监督制约,导致纠纷很多。如一些公益单位任意挥霍捐赠款物,一些人借此敛财、进行诈骗等,也使人们丧失对从事慈善事业者应有的信任,不愿意或不敢去捐赠。
第三,法律对于进行慈善活动的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上的优惠措施规定的仍不完善,导致企业缺乏从事慈善活动的动力。
“目前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在内的社会立法已经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必然会有自己的慈善事业法。”程啸很期待。
最新消息则显示,去年北京市已经开始进行慈善立法的相关调研,目前已形成草案。
编辑: 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