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手术 患者可“被签字”
卫生部新规授权医院可代签,院方却担心惹纠纷
信息时报讯(记者 熊佳焰 见习记者 李楠楠) 近日卫生部在网站发出通知,要求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正式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规范》指出,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即紧急手术医院可代家属签同意书。然而,负责人签字后,手术出现医疗纠纷,责任谁负?是签字个人,还是代表单位?广州医院一负责人认为,应该配套出台授权细则。
医院领导忧:签字后有纠纷谁担责?
之前,北京某医院曾收治一名孕妇,却因丈夫拒绝签剖腹产手术同意书而和肚里的孩子一起丧命,社会对此给予极大关注和争论。对此,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副院长李庆丰表示,作为管医疗的医院领导,他的一大困惑在于:紧急情况下签了字,出现后续医患纠纷,该谁来担责?“我认为,担责的不应该是签字的个人,而是所代表的医院或政府,因为签字是为了救人,如果加大各医院负责人的个人风险,很多人也不敢签。”他建议,最好配套出台一套授权规范,明确规定具体什么情况医院负责人可以签字,签了后出事如何处理,让各医院领导有据可依。
无单位无家人医院一般会代签
记者获悉,如果是入院的急诊病人,出现心脏骤停的征兆时,医生不需要有家属同意书,第一时间就可给予抢救。“像一些既没有家人、也没有单位的孤寡人士,碰到紧急手术时,我们医院有一套需流程来代替家属签同意书,以及时抢救病人”,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主任梁子敬表示。
《规范》一项新的规定是:日后医院不仅手术要签同意书,连麻醉、输血治疗、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也要及时告知患者风险,获取患者签名的同意书。“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在国外,每个住院病人都要签一叠很详细的知情同意资料。在国内医患纠纷比较突出的现在,这是个没有办法的办法,现在各医院像除小瘤等小手术都要患者签字,医生还要详细告知,增加了工作负担,我认为大手术告知风险是必要的,但小手术是否需要则值得商榷。”
患者担心新政后
病历“被修改”
记者对比了2002年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新出台的规范在病历修改方面有一定的删减,02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而新规定中却仅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但却去除了修改时需注明日期及修改人员的规定。
“为何要删除这重要的部分,虽然病历的我看不懂,但既然修改了,怎么能不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时间呢,很儿戏”,患者黄先生向记者表示,如果说之前规定需要注明修改人而现在却取消了,那不能不说是一种退步。也有市民表示,这样是否意味着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可以随便修改病历而无需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日期。更有网友戏称,不知将来何时会“被修改”。
卫生部新规引各方担忧 患者担心病历被随意修改
稿源: 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02-06 12:19:05
紧急手术 患者可“被签字”
卫生部新规授权医院可代签,院方却担心惹纠纷
信息时报讯(记者 熊佳焰 见习记者 李楠楠) 近日卫生部在网站发出通知,要求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正式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规范》指出,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即紧急手术医院可代家属签同意书。然而,负责人签字后,手术出现医疗纠纷,责任谁负?是签字个人,还是代表单位?广州医院一负责人认为,应该配套出台授权细则。
医院领导忧:签字后有纠纷谁担责?
之前,北京某医院曾收治一名孕妇,却因丈夫拒绝签剖腹产手术同意书而和肚里的孩子一起丧命,社会对此给予极大关注和争论。对此,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副院长李庆丰表示,作为管医疗的医院领导,他的一大困惑在于:紧急情况下签了字,出现后续医患纠纷,该谁来担责?“我认为,担责的不应该是签字的个人,而是所代表的医院或政府,因为签字是为了救人,如果加大各医院负责人的个人风险,很多人也不敢签。”他建议,最好配套出台一套授权规范,明确规定具体什么情况医院负责人可以签字,签了后出事如何处理,让各医院领导有据可依。
无单位无家人医院一般会代签
记者获悉,如果是入院的急诊病人,出现心脏骤停的征兆时,医生不需要有家属同意书,第一时间就可给予抢救。“像一些既没有家人、也没有单位的孤寡人士,碰到紧急手术时,我们医院有一套需流程来代替家属签同意书,以及时抢救病人”,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主任梁子敬表示。
《规范》一项新的规定是:日后医院不仅手术要签同意书,连麻醉、输血治疗、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也要及时告知患者风险,获取患者签名的同意书。“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在国外,每个住院病人都要签一叠很详细的知情同意资料。在国内医患纠纷比较突出的现在,这是个没有办法的办法,现在各医院像除小瘤等小手术都要患者签字,医生还要详细告知,增加了工作负担,我认为大手术告知风险是必要的,但小手术是否需要则值得商榷。”
患者担心新政后
病历“被修改”
记者对比了2002年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新出台的规范在病历修改方面有一定的删减,02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而新规定中却仅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但却去除了修改时需注明日期及修改人员的规定。
“为何要删除这重要的部分,虽然病历的我看不懂,但既然修改了,怎么能不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时间呢,很儿戏”,患者黄先生向记者表示,如果说之前规定需要注明修改人而现在却取消了,那不能不说是一种退步。也有市民表示,这样是否意味着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可以随便修改病历而无需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日期。更有网友戏称,不知将来何时会“被修改”。
编辑: 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