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专题  >  专题稿件
北大学者:拆迁补偿应分清房价和地价 分别补偿
稿源: 第一财经日报  | 2010-02-01 09:29:47

  近七千人献计拆迁条例修改

  赵杰

  1月31日早上8:30之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针对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提出了自己的八条完善建议。

  而在沈岿提出自己意见之前,截至1月30日20:30,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上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已有6744人参与。

  沈岿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均对该条例给予了整体肯定,建议完善后尽快公布实施。

  “公共利益”之争

  之前,围绕现行拆迁条例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等问题上。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七种利益包含其中:国防设施建设、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而进行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

  于去年12月初曾建言立法机关高度关注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之沈岿、姜明安,共同表达了对这一界定的认同。姜明安则将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归为《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七大亮点之首。

  但是,有人针对其中的“旧房”改造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应纳入拆迁理由之列。沈岿认为,“旧”的标准的确很难统一,也正是基于此,稿中给出了一个90%的民意比例来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有不同意见认为,拆迁时应100%遵循民意,每一户的意见都应充分听取和尊重。沈岿则认为,私产权的保护确实很重要,但是也并非完全绝对。

  就一般性中可能出现的特殊个例,国外曾有做法即坚持最小侵害原则予以“绕开”。沈岿的意见中并没有提及该原则,他认为通过征求意见和论证,这种意识有必要加强,但是立法时很难顾及过细的细节。

  “商业拆迁”清晰化

  其实,现行拆迁条例之所以引起“众怒”,除了公共利益没有界定清楚外,掩藏其中的商业利益等非公利益一直为千夫所指。

  这一问题也被两位法学专家提出,沈岿建议删除附则中的第40条,并对其做单行规定。因为其中所涉及到的开发商等的商业利益,与前面公共利益的规定有悖。

  “如果建设单位拆迁还要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但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给政府的情况下,政府如何批准?这或将产生变相的拆迁许可行为。”沈岿认为,前提是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批准效力难以确定。他同时认为,该条款的存在,很有可能使得附则的使用比正文更为广泛。

  姜明安提出,补偿环节应把房价和地价予以区分,分别补偿,否则“开发商往往会浑水摸鱼”。他告诉记者,在该条例生效之后,随之应该解决的就是“商业拆迁的具体办法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拆迁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沈岿认为,经过征求意见之后有争议的征收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做出决定,不用经过上一级政府裁决,否则被征收人无法申请复议。另外,“经过两级政府裁决后的决定,法院在受理之后也会有压力”。因此,他建议有重大争议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编辑:沈严】

北大学者:拆迁补偿应分清房价和地价 分别补偿

稿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0-02-01 09:29:47

  近七千人献计拆迁条例修改

  赵杰

  1月31日早上8:30之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针对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提出了自己的八条完善建议。

  而在沈岿提出自己意见之前,截至1月30日20:30,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上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已有6744人参与。

  沈岿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均对该条例给予了整体肯定,建议完善后尽快公布实施。

  “公共利益”之争

  之前,围绕现行拆迁条例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等问题上。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七种利益包含其中:国防设施建设、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而进行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

  于去年12月初曾建言立法机关高度关注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之沈岿、姜明安,共同表达了对这一界定的认同。姜明安则将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归为《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七大亮点之首。

  但是,有人针对其中的“旧房”改造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应纳入拆迁理由之列。沈岿认为,“旧”的标准的确很难统一,也正是基于此,稿中给出了一个90%的民意比例来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有不同意见认为,拆迁时应100%遵循民意,每一户的意见都应充分听取和尊重。沈岿则认为,私产权的保护确实很重要,但是也并非完全绝对。

  就一般性中可能出现的特殊个例,国外曾有做法即坚持最小侵害原则予以“绕开”。沈岿的意见中并没有提及该原则,他认为通过征求意见和论证,这种意识有必要加强,但是立法时很难顾及过细的细节。

  “商业拆迁”清晰化

  其实,现行拆迁条例之所以引起“众怒”,除了公共利益没有界定清楚外,掩藏其中的商业利益等非公利益一直为千夫所指。

  这一问题也被两位法学专家提出,沈岿建议删除附则中的第40条,并对其做单行规定。因为其中所涉及到的开发商等的商业利益,与前面公共利益的规定有悖。

  “如果建设单位拆迁还要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但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给政府的情况下,政府如何批准?这或将产生变相的拆迁许可行为。”沈岿认为,前提是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批准效力难以确定。他同时认为,该条款的存在,很有可能使得附则的使用比正文更为广泛。

  姜明安提出,补偿环节应把房价和地价予以区分,分别补偿,否则“开发商往往会浑水摸鱼”。他告诉记者,在该条例生效之后,随之应该解决的就是“商业拆迁的具体办法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拆迁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沈岿认为,经过征求意见之后有争议的征收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做出决定,不用经过上一级政府裁决,否则被征收人无法申请复议。另外,“经过两级政府裁决后的决定,法院在受理之后也会有压力”。因此,他建议有重大争议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编辑: 沈严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