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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到底何时可开枪?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23日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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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消息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两名村民被派出所警察开枪打死。这一事件再次引爆了舆论关于基层警察形象、警察权力滥用、警民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有网民指出,基层警察公信力面临严重危机,相关部门必须反思为什么老百姓会一面倒地相信警察滥用职权。

  “袭警说”与“枪杀说”

  官方通报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当事人抢夺佩枪,两村民后被子弹击中死亡。而死者家属和众多网民则对官方此说法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警方滥用枪支,直接开枪射杀村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袭警行为的认定,必须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

  官方在通报时并未公布认定“袭警”的直接证据。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在目击者的描述中,警察张磊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朝着村民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此时,郭永华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询问原因,张磊朝着郭永志的腰背开了一枪,当时郭永志并未立即死亡,他朝着身边的一根电杆爬过去,张磊走上前,用枪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枪。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遇有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警察与枪:爱与恨的矛盾

  近年来,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面临的危险与日俱增。但另一方面,个别警察滥用枪械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2003年2月1日,公安部五条禁令施行,其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之后,出现了警察不敢开枪的现象。“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沦为罪犯”,“带着枪巡逻,就像提着炸药包走钢丝”,这些流传在基层一线民警中的顺口溜暴露出他们的尴尬心理。

  民警该如何用好手中的枪

  “民警开枪致人死亡是未经法律审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特殊情形,所以必须慎之又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尽管我国目前关于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的法律中对开枪行为已经作了严格要求,但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在实践中不太好掌握。余凌云介绍,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对警察携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细致到了“如果遇到马匹受惊,哪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的程度。

  余凌云建议,应该由公安部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将枪械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将基层警察正确使用枪支和警械的实例和情境汇编成册,下发各级公安机关,变抽象为具体,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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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刘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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