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资料图片)
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 价格听证制度遇信任危机
专家指出不能用增加公众负担的手段来达到行政目的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新闻背景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究竟是听证会的制度设计有问题,还是相关执行部门人为造成听证会出问题呢?
“公众需要注意的是,对听证会的定位要有正确认识。听证会究竟起什么作用,对最终的意见决策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力和约束力,这才是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我国知名行政法专家、清华大学教授于安今天在接受专访时明确如是说法。
听证会是民主形式而非决策形式
据了解,从1996年开始,我国开始引入包括价格听证在内的听证制度,与过去相比,我国听证会制度已有很大改进。作为主管部门,发改委于2002年出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8年12月,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开始实施。
“实践中,发改委根据各地的反映和出现的问题进行不断地改进,应该说,总体思路是进步的。但现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前提是,各方对该办法的理解是否到位以及具体执行单位的作法是否合适。尽管规则本身正在往进步方向改进,但现行制度是否执行得好才是关键问题。”
于安强调,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它不一定要适用最终决策的程序和原则,比如谁服从谁等,听证只是一个阶段而已。这个必须要在法律上加以区分。换言之,听证会上只是听取参与人的意见,并且向听证参与人员解释说明预备方案的内容,所以,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针对如何正确看待听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这一问题,于安认为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个是公众的意见对于决策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就是说,你不能不听,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听证对决策产生一种有一定约束的影响力。二是,这种影响力或约束力发生作用的条件和标准要注意。哪些具有影响力,哪些在现阶段不具备约束力。
节约用水成为涨价理由违背比例原则
“不是说任何理由都是涨价的理由,否则即是增加公众的负担。不能用增加公众负担的手段来达到行政目的。”
谈到此次各地水价调整听证会缘何广受诟病,于安认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此次行政部门作出价格调整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有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依据,并有事实证明这个依据是确定存在的,那公众就应该接受。
“任何一个价格决策都应该有其基本准则。比如水价上涨,其标准是什么?有的地方提出来,涨价是为了让公众节约用水,或者是为了改善污水处理设施等,这些理由恐怕本身就很难被一致接受。通过经济杠杆手段可以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但涨价只是办法之一,却不是唯一办法,政府部门应该说明,为什么现在只能用涨价这个方法来达到节约用水的目标。”
于安指出,行政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比例原则。即行政目的与达到目的的措施手段之间要形成恰当的关系,否则这个措施就是不被接受的。依据这个原则,当有多钟方案可以选择的时候,要优先选择不影响公众权利的方案,或对公众权利义务影响最小的方案。如果政府部门提出涨价是为了节约用水,就要说明现在有多少种方案可以用来节约用水,除了涨价,其他手段是否都已经用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有多种行政手段的时候,一定不能首先选择增加公众负担的手段,所以,那些所谓水企业设备需更新等都不是涨价的很充分的理由,这个目的不是说只能用涨价来实现,可现在却让消费者来埋单。”
采访最后,于安教授认为,公众对听证会应该理性看待,从法律角度讲,最关键的问题是听证的意见对最终决策的影响力有多大,以及决定影响力的标准是什么。
“听证要在制度框架内进行。听证意见会约束最后的决策,而决策本身的科学性也很重要。这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要特别注意。”
法制网北京12月27日讯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物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