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新规将要实施了,将要而已,尚没有正式实行。但我们已经知道新规的大致内容:鉴于电动车导致的混乱,比照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对于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瓦的电动自行车,需要走机动道,驾驶员要去考驾照,上牌照、买保险等等。
出台的初衷当然很好,以民为本,为了更好的管理。实行起来是否如此呢,我们不妨看看:
从国家战略层面上看,随着经济发展对石油的依赖越来越重,使用新能源是大势所趋,也是国家产业发展的优先方向。而电动车不烧汽油,耗能低,无疑是符合这一趋势的。
从环保的角度,电动车噪音小,没有尾气排放,污染少,现在的电池回收很发达,而且工艺也在提高。
以安全性和方便性而论,电动车相撞或是撞人致死的交通事故较少,与汽车相较更据安全性;对于越来越拥挤的城市,当道路堵满汽车,人们都在为寻找停车泊位为发愁的时候,体积小的电动车无疑更值得提倡。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公共汽车又满又慢,电动车可以缓解交通压力,为普通老百姓出行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方便……
以上是使用电动车的优点,再看取缔和遏制会导致的问题:
据很多电动车生产和经销商坦言,40公斤以下的电动车现在已经基本不生产,如果按照这个10年前的标准,那意味着绝大多数生产商要关门或者重新改生产线。这会影响多少人的生计和饭碗,需要耗费多少财富,可想而知。
对于主要是中低收入者的电动车的使用者,他们平常收入不高,离开电动车意味着他们将在公共交通上花掉每月10%左右的收入,转车的时间也浪费掉很多,这不仅是实实在在的支出,也是巨大的隐性社会成本浪费。而如果他们之中哪怕仅部分人将电动车换成小汽车,那会是什么样的一种状况?估计转眼又该限制小排辆车上路了……
如此一大圈看下来,很明显,整个社会和小百姓是并不得利的,那这么做是以什么为本?
那从管理的角度,是不是更便利了呢?
取缔和限制的最主要理由,是电动车走人行道导致了混乱,比如无证无牌,闯红灯和逆行,上路又不分人行道和机动车道,这些确实需要管理,但不能一棍子打死。取缔了当然是不混乱了——就像把人都关进集中营或者干脆蒸发肯定是天下太平好管理了,不过那时候还需要白养一大帮人行使管理职能吗?现在80%的路权已让给汽车了,行人和自行车(包括电动车)只能上天桥或下地道,而且市政工程往往大铲一挥,大都挖在人行道上……这些难道也是行人和电动车的问题?如果说电动车不守交规,更多的汽车,如出租车,公交车什么的,往往更不守交规,是不是一并都禁掉?
反过来,如果不取缔,上牌照了让它们走机动道,20公里/小时和70码混杂会是什么后果,难道怕交通事故不够多?
如此看来,管理方也不会因此而更省事,所以连以官为本也未必谈得上。
既然如此,既然对整个社会环境,对缓解交通拥堵,对生产厂商,对广大经销商,对广大车主乃至交管部门都没有好处,那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又为什么要实施呢?
不知道这项新规是如何出台的,不敢断言有没有闭门造车之嫌,只是不过想问一句,难道我们已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并充分考察论证或试点之后,实在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了吗?我们只能继续期待。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出租 生产商 保险 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