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新国标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意味着,如果这一国标实施,明年再骑电动车可能就得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了。(12月3日成都晚报)
这“一系列手续”其实并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倒是有两个:一是不少城市早在几年前就禁了摩托车,现在电动自行车成了电动摩托车,即使车主愿意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给电动自行车一个名份,但交管部门肯网开一面吗?倘若不给名份,电动自行车被禁,成了废品,引起的冲击恐怕不会小。今天全国的电动自行车大约有1.2亿多辆,每个城市都有数十万辆、上百万辆乃至更多,一两千元一辆买的电动自行车,都是登记上过牌的,如果说禁就禁了,老百姓能乐意吗?
另一个问题是,电动自行车变成机动车,自然不能再车慢车道上而必须上机动车道。资料显示,近几年,因为电动自行车侵走机动车道而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层出不穷。而要是把成千上万顶着“摩托车”名号的电动自行车往机动车道上赶,去和机动车抢道,这会带来多大混乱?又会增加多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
新标准是在电动自行车不断增多、管理难度增大的情况下出台的,从维护交通秩序的角度来看是适时的。但从此新标准内容上来看,是否征集了广泛意见、进行了相关听证?任何政策、法规的制定都不能忽略公众的权益,不能一拍脑袋就决策。如果出台的政策、法规本身就“先天不足”,一旦冒然推出,出现“后天失调”,剪不断、理还乱,几乎是必然的。这不仅是某个具体政策、法规的尴尬,更会损害公信力。事实上,在制订政策、法规的时候,未作周密考虑、详细论证,就草率行事,以至刚刚出台,就遇到了执行难的无奈,于是进退两难,要么朝令夕改,要么法如空文,这样的情况在不少地方已有不少了。
依我之见,解决电动自行车“无法无天”的问题,首先是要从源头上管起。不允许任何企业再生产超标车。对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也不能把它们变成“摩托车”往往机动车道上赶——“摩托车”的安全系统、制动系统,乃至车灯等等,都有具体的技术标准,而超标电动车根本不合标准,让其上机动车道,无异于“送死”。至于对超标电动车,当然不能放任自流,比如可以通过加装限速装置,让其速度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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