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如果保安员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2009年10月21日《齐鲁晚报》) “保安”一词出于《汉书·王莽传上》:“辅翼汉室,保安孝平皇帝之幼嗣”,本义是对人或事物加以保护。在当代,保安业也只是应工商社会发展下的一种新兴服务业。所以从定义、性质上说,保安是不具备公权力的服务者,无权行使押羁、搜身等需要法律赋予警察等公职人员的特权。 可偏偏有些保安自视甚高,自以为穿上了那身制服,就可以像动画人物穿上战斗服一样能力突增、英勇善战了,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放在执法者的位置上去行事待人,对来访者恶语相向,对上访者拳脚相加,对本该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一些小偷小盗私设公堂、扣押虐待,本该保民护院的保安却成为“扰安”者。如2004年增城市新塘镇英佳购物商场保安暴打一名被怀疑偷奶粉的女子而致其身亡,2006年广州荔湾区站西路一服装批发市场保安将两名小偷捆绑在树上和电线杆近一小时,去年都江堰市灌口镇政府保安殴打上访群众,深圳某数码商城保安强迫女小偷裸露胸部拍摄……种种恶行,激发民愤,令人发指。 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保安的思想定位问题。如果每一个保安都将自己作为一名像餐厅服务员、空姐等服务行业从业者,就不会产生高高在上、特权在握的胆量和豪气了。其实,这本是一个常识性的意识,但却要以国家法规条例的形式来强调、确立,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悲哀的现象。 那么是谁让保安服务意识不深、胆大妄为的呢?自然是保安行业管理者和保安公司,目前我国保安行业存在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审查不严、职业教育空位、行业监管缺位等多处漏洞,让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的各种行为缺少必要的限制、约束,从而枝节横生。同时,不可忽视的是,保安人员的生活待遇差、职工权利不完善也一条重要的原因。保安多为社会闲散、待业人员,加上工资低,没有职工档案、劳动保险的牵挂,使得这个行业流动性极大。事实上,很多保安公司也利用这一条让惹出麻烦的保安一走了之、规避责任。 解决之道也很明确:首先就是要完善法规,明确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的责权利,用法律规范其行为。其次,要大力加强准入性限制,提高从业标准。再次,要全面加强行业常规性监管,随时监督其行为。最后,要充分尊重、维护保安的正当权益,提高其工资水平,让保安干得住、留得下、管得了,让其充分尊重、珍惜自己的职业,谨慎地实施每项行为。这样多管其下、管育并重,何愁问题不解决?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安服 保险 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