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从事保安工作者需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不得有“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娱乐场所应当从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10月20日《重庆晚报》) 现代意义上的保安业是个舶来品,最早起源于美国。1984年,深圳蛇口工业区诞生了我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20多年来,我国保安业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大潮蓬勃发展起来,从业者现已达到300万,超过全国公安警力的总数。庞大的保安队伍广泛活跃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酒店宾馆、居民小区等各个领域,在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此前有数据统计,仅2006年一年全国保安队伍直接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6.2万名,有效缓解了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现象。 然而,在监督管理方面上,快速发展的保安业却长期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近年来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不能给日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保安业带来有效规范。在法律制衡缺失的情况下,保安的权力被一些部门和个人无限放大,超市保安非法搜身、工厂保安殴打工人等事件屡见报端。在常见的物业纠纷中,保安打业主已不再是新闻。中国人民大学“社区治理”课题曾针对北京100多个居民小区进行调查,37%的受访者表示与物业管理人员及保安发生过肢体冲突和暴力冲突。更值得担忧的是,一些娱乐场所、矿山、私营企业私招滥雇安保人员现象严重,这些“黑保安”高度服从于雇主的利益,俨然充当起打手帮凶和黑恶势力的角色,成为一大隐患。 尽管各地公安机关近年来不断加大管理力度,积极整顿规范保安行业,但只是治标不治本,要想从根本上使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必须通过保安立法来解决。如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呼之欲出,值得期待。从媒体披露的亮点来看,条例充分总结了保安业20年来发展的经验教训,对于从业资格、权力义务、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考试持证上岗、“四类人”禁入,大大提高了保安业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保障了保安的素质水平;“ 不得搜查他人身体,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等“七不准”,为保安的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禁区;关于其社会保险、抚恤优待的权益保障,更是为保安吃下了一颗“定心丸”,避免其职业焦虑带来的极端行为。而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这一系列规定的具体细化,也有助于公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指导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自律活动。 美国前总统布什有句名言:“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就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的梦想。”同理,只有将保安从业者的权力关进笼子,才能有效引导其严格遵循法律的授权开展服务。事实上,随着条例有限度放开保安市场,“关进笼子”的还应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雇主的权力。笔者建议,除条例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外,相关部门还要积极鼓励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保安公司和客户的违法使用行为,避免保安异化为某些小集体利益的工具,保障其沿着法制轨道健康运行,真正做到“保一方平安”。 张遇哲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安服 保险 超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