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保安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搜身或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保安员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10月20日《重庆晚报》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征求意见,中国首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终于出台了,这对规范保安行业、保一方安全等都有积极意义,当然值得期待。不过,网络上对这部保安条例的前景似乎不乐观,其中折射的关注让人忧虑。 这就让人纳闷了,不少人怎么会对有了法规保障的保安业高兴不起来?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布时,国务院法制办就坦承,中国的保安服务活动中存在一些急需加以规范的问题,如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保安员缺乏培训,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或者酿成刑事案件。 实际情况远比官方列举的情况要严重,保安打人、随意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已引起公愤,群众对此无可奈何。因为,保安搜身、打人的名义是为了诸如一个单位、一个小区的安全,在这样看似正义的外衣庇护下,被搜身者、被打者还能怎样?而出现了保安搜身、打人这样的恶性事件,即便闹到公安机关,大多不了了之,保安继续做自己的保安;而被搜身者、被打者只好自认倒霉吧。据媒体报道,2006年7月9日凌晨,《新京报》发行员武文杰被大兴区瑞康家园保安扣押将近两小时;2006年8月16日,广西民工林志才在广东某商场遭到保安的非法搜身、殴打和罚跪。看来,保安搜身、打人事件不是群众杜撰的,将娱乐场所的保安称之为打手也不是空穴来风。 保安是协助公安部门保卫一方安全的社会力量,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保安执法权,保安当然就没有随意搜身、随意打人的权力。遗憾的是,不仅身为监管机构的公安部门管不了保安粗暴的拳头,而且法律对保安的违法行为也显得束手无策。 现在有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了法律层面的约束,能否管住保安的违法行为则是群众最关心的事。根据这部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如何监督管理?语焉不详。这就是说,今后如果再发生保安搜身、打人事件,保安还是有逃脱处罚的可能的。还有一点不能忽视:尽管保安是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但与保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薪酬的还是保安从业单位,所以,如果是为了从业单位的利益,保安搜身、打人后,保安从业单位能不千方百计地庇护他们? 由此看来, 一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想根除保安的搜身、打人的恶习似乎还不容乐观,还需要与之配套的、更具操作的实施细则。当然,更需要对保安的严格监管。否则,对保安违法行为的庇护必将会架空中国首部针对保安的管理法规。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安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