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规定须持证上岗,不得搜身,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条例》明确,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据10月20日《重庆晚报》) 保安统一管理,显然是为切断保安与雇主之间过度紧密的利益链条,并且还赋予了保安一定程度的自主选择权——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但是,这其中存在一个尚未清晰的认定,即何为违法指令?如果不对这一点加以详尽规定,恐会产生诸多争议。 对于保安来说,发工资的是雇主,其发号施令的权力边界,与自身依照《条例》规范行为的自我约束之间,有可能出现矛盾冲突。仅指望保安一己之力反抗显然并不现实。当保安与雇主产生法理、情理之间的矛盾时,如何才能通过快速简便的信息及其他渠道,获得公正仲裁,是摆在法规执行者面前的一个命题。 更需要得以厘清的是,一旦保安员出现《条例》或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其责任归属是由雇主承担还是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如果雇主以“不是我招的人”、保安服务公司以“是你在管的人”相互推卸,很容易形成责任皮球。 对于雇用保安的企业来说,在为保安支付工资、交纳社保等福利的同时,对保安的依法管理权如何得以体现,保安服务公司是否可以鼓励符合资质的民营资本进入其中,除了提供统一培训外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都需要《条例》逐一明确解决。毕竟,保安也是劳动者,也应享受与其他工种劳动者同等的权利。 保安统一管理还须权责统一,对于保安服务公司、娱乐场所等雇主和保安当事各方来说,缺失权利与责任的任何一端,都会对其他当事方造成显性或隐性的伤害,也造成《条例》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的不均衡、不平等。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工资 合资 保安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