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黑”被告人罪罚相当 宽严相济 10月21日,杨天庆(前排右一)等人在庭审现场。新华社发 更多现场图片 今天(21日)下午16时,重庆市首次举行“打黑除恶”新闻通报会,杨天庆、刘钟永两案的审判长到场解析案件审判情况。 法庭对被告人是否判死刑,受到社会舆论极大关注。 对此,杨天庆案审判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蒋林回答:“从查明事实来看,该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4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杨天庆直接指使其组织成员对受害人公然进行砍杀,致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依法对其从严惩处。刘成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因此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组织的其他成员,既考虑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景,更重要的是遵循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确定刑罚,既体现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需要,也根据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曾川、简绍坤等留有余地。”蒋林说。 刘钟永案的审判长、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勤表示,刘钟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长期在南川开采小煤窑,并利用暴力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直接参加故意杀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刘系累犯,在故意杀人后,订立攻守同盟,指使组织成员顶罪,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故应当判处死刑。 该案22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判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判以缓刑。“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杨勤说。 两案庭审中,多名被告都否认自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他们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对此,蒋林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杨天庆案涉及4条人命,另有1人重伤,4人轻伤,检察机关移交的证据复印件多达90多页,该案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杨天庆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状况稳定,组织人员稳定,组织纪律严密,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杨勤也分析:“首先在组织构成上,以刘钟永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比较明确,参与成员相对比较固定。其组织成员集中住宿,准备凶器,统一管理,组织结构较紧密。第二,在经济实力上,该组织非法开采小煤窑,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三,在行为表现上,他们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案多起。” “第四,在控制影响上,他们在南川区有组织地"巡逻",非法垄断收购小煤窑煤炭,殴打执法人员。上述行为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据介绍,“涉黑”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辩护、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保护。 蒋林说:“被告人的辩护权并没有因为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景受到丝毫削弱。这在公开庭审过程当中已经有所展示。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刘成虎、曾川,法庭也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在庭审中,两名指定辩护人分别就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对他们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充分发表了意见,部分意见被采纳。 “我们的审理是依法公正进行的。”蒋林说。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到场旁听、监督,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两起涉黑团伙案被告众多,犯罪事实多达37件,从开庭到宣判,只用9天。记者提问:宣判如此迅速,原因何在? “这与法官的辛勤劳动密不可分。”蒋林说,该案自9月18日受理至今日宣判,历时34天,国庆期间合议庭都未休假。开庭后,用6天完成对各项证据材料的审查,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合议庭评议。合议庭用两天时间进行了认真评议,评议记录长达50多页。 刘钟永案原定庭审3天,通过对庭审过程中无效提问等的控制,庭审两天便顺利结束。 (田文生) 重庆打黑大审判: 声音: 重庆打黑案备受瞩目,但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不仅仅存在于重庆一地。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环境依然存在,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仍然比较活跃。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矛盾明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由此,必须持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详细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来源: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