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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布刘钟永团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实(组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0月21日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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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大厅 市三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刘钟永涉黑案宣判现场 市三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市三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华龙网10月21日11:37分讯 (数字记者 阙影 何通海) 今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刘钟永等22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钟永被判处死刑,郑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完毕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华龙网记者通报了刘钟永团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实。包括: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以非法开采小煤窑、低价收购煤炭为经济基础,勾结张帮宏、霍力军(在逃)等人,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郑新、袁礼、龚川、王杭生、李成中、侯黄波、杨功兵、杨豪、郑建强、陈桃、夏均、程亮、王杨等发展为“小弟”,先后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并准备了砍刀、腰刀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低价收购小煤窑窑主的煤炭。在刘钟永的组织、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10余次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死亡,2人重伤,多人轻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三泉镇龙凤村等地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窑。为保护其非法利益,刘钟永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郑新、袁礼、陈桃、王杭生、郑建强、李成中、侯黄波等人发展为成员,先后在南川区奎星大厦等地租房供其多数成员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并准备了砍刀、腰刀等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随后,霍力军(在逃)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杨功兵发展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豪、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为成员,并出资为上述人员在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公安路电影公司家属楼等地租房居住,由杨功兵出面管理,统一食宿,准备了砍刀等凶器。同期,张帮宏也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2008年初,被告人刘钟永、张帮宏与霍力军合伙在南川火车站设点收购煤炭。为达到垄断收购南川区双河场一带小煤窑煤炭,牟取更大利润之目的,刘钟永等人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小煤窑窑主将煤炭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其开设的收购点,并由杨功兵带领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在公路上“巡逻检查”,拦截运煤车辆,强迫小煤窑主将煤炭低价卖给刘钟永等人。在此期间,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川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处非法运煤车辆的过程中,多次遭到刘钟永、张帮宏等人的威胁、殴打。近年来,在刘钟永的组织、领导、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10余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二、非法采矿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事实

  (一)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擅自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龙凤村、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南城街道办事处双河村和清泉村等地非法开设小煤窑。2007年3月21日,经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继续在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非法开设小煤窑。2008年9月2日,刘钟永被刑事拘留后,其妻韦清珍继续组织该非法小煤窑生产。经鉴定:刘钟永、韦清珍小煤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储量1 103吨,非法采煤经济价值人民币430 3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可能影响而无法采出的煤炭资源储量1 464吨,影响而无法采出的煤炭经济价值570 180元。

  (二)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钟永等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龙凤村“天池”(小地名)处非法开设一小煤窑,在未办理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煤炭开采。同年10月,刘钟永将该小煤窑承包给被告人段后德等人经营。该小煤窑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06年12月31日晚,该煤窑煤仓发生垮塌事故,将装煤作业的工人刘伦才当场压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为“私了”此事,支付给刘伦才的亲属13.5万元。

  (三)2007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钟永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处非法开设一小煤窑,在未办理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煤炭开采,并雇请被告人曾令洪、陈声林为管理人员。该小煤窑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08年5月22日上午,该煤窑发生垮塌事故,将采煤作业的工人张隆中、李小洪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为“私了”此事,分别支付给张隆中、李小洪亲属15万元、16万元。

  三、故意杀人、包庇的事实

  2008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刘钟永、郑新、袁礼、龚川与霍力军、杨功兵等20余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东方市场“单行道”酒吧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川认为同在该酒吧唱歌的被害人聂道华(男,殁年35岁)歌声大,对其不满,与聂道华发生口角纠纷。刘钟永说“这人还装大,搞他”。郑新、袁礼等人即持腰刀等凶器,对聂道华乱刺,龚川等人亦对聂道华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聂道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聂道华系因单刃锐器刺伤全身多处(26处锐器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日上午,刘钟永得知被害人聂道华已死亡,即召集郑新、袁礼、陈桃等人商量对策。刘钟永以郑新是成年人且刚出狱不久,而陈桃是未成年人,自首不会重判为由,指使袁礼和未参与殴打聂道华的陈桃顶替郑新去“自首”,并承诺给陈桃和袁礼每人2万元,每月上一至二千元的账以及负责被害人的赔偿等。后刘钟永在艺诚商务大酒店再次召集杨功兵、龚川、袁礼、陈桃等人商量对策,刘钟永对龚川作出上述承诺后要求其去“自首”,并订立了详细的攻守同盟。同月28日,刘钟永分别给龚川、袁礼、陈桃两万元。当日下午,陈桃到南川区公安局投案,并按刘钟永的指使,隐瞒刘钟永、郑新等人参与此次作案的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聂道华系农村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兴江、卓正碧共生育聂道华、聂平子女二人,聂道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太芳系夫妻,生育一子聂静。被害人聂道华死亡时,聂兴江63岁、卓正碧59岁、聂静13岁。因聂道华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兴江、卓正碧、聂静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13492.50元,被扶养人聂兴江的生活费24522.50元、被扶养人卓正碧的生活费28850元、被扶养人聂静的生活费7212.50元、抢救费206.57元,交通费287元,共计74571.0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获得赔偿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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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重庆华龙网  编辑: 胡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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