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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儿童" 立法依据应当告知公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月08日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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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卫生部政法司将正在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有媒体迅速报道了这一消息,并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解读为“卫生部拟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儿童”。消息一出,引来众多关注和争议。新浪等多家网站也转载了此报道,短短几天,新浪网友对此报道的评论已有七千多条。

  家长明显分为两个阵营

  对这一规定反应强烈的主要是儿童家长和幼儿园。

  一位私立幼儿园的老师发帖说:“说实话,乙肝儿童我们不敢收,因为一旦收留一个乙肝儿童,其余200来个健康儿童的家长肯定都会把孩子带走换幼儿园,那我们幼儿园8名老师的生活就没着落了。”

  而家长则迅速地分成了两个阵营:

  “如果哪个园允许乙肝宝宝入园,我会坚决让我的宝宝退园,宁愿让他在家待着也不要去面对这种风险。得了乙肝是一辈子的事情,不能劳累,不能吃油腻……还可能转变成肝癌、肝硬化。谁能保证一辈子体质不会有变弱的时候?这时候带病毒的就危险了。”

  “我是一名乙肝宝宝的爸爸,我也理解那些正常宝宝的父母,他们肯定是想尽量给自己的宝宝营造一个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不让他们身边存在一丝的威胁因素……但他们的宝宝需要正常的成长环境,我们的宝宝也需要。我们的要求不高,只是希望大家别用异样的眼光去看这些乙肝宝宝,去嘲笑他们,去疏远他们,去评价他们……”

  幼儿园的担忧主要是怕规定执行不了,还会给幼儿园带来影响,而这些影响主要是来自家长。家长虽然都是为了自己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但是因为孩子存在是否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区别,而导致他们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

  双方家长心态均可理解

  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家长对这一规定的态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矛盾。立法部门应如何权衡双方的利益,解决这一矛盾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

  “站在孩子家长的角度,从情理上来讲,双方的心情和态度都是可以理解的。一方希望孩子尽可能避免被传染的风险,这是人之常情;另一方希望孩子不受歧视,不希望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王锡锌首先从情理的角度表达了对双方的理解。

  “但是,这两种情绪和态度的同时存在也导致了冲突的产生。对于立法者而言,在了解双方意愿之后,关键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传染性在事实上是否存在、概率有多大。这是立法机关作出何种选择的前提和关键。”

  他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携带乙肝病毒的儿童没有传播的风险,不会给其他健康儿童带来危险的话,当然可以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儿童,保证乙肝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如果有传染风险的话,对乙肝儿童区别对待就成为合理的了。”

  立法依据应当告知公众

  目前,草案还在征求意见中。但是,就争议的激烈程度来看,可以预见的是,立法机关最终无论作出何种选择,都会导致一部分人的不满意。法律的执行也很有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对此,王锡锌建议:“既然争议已经产生并可能长期存在,立法部门就应该及时跟进进行解释说明。”

  对于草案作出这样的选择,王锡锌认为:“草案既然如此规定,背后应该有严格的科学依据。对这一问题进行科学的研究分析是立法的根本。而很多家长之所以反对这一规定,部分是由于对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和传播能力的不了解。立法机关如果能对此作出科学的解释说明,消除家长的担忧,让他们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的科学依据,他们就没有理由反对了。”

  即使如此,可能仍有部分家长担心自己孩子被传染而反对这一规定。王锡锌认为,法律应该对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区别规定。这样可以让那些仍有抵制情绪的家长为孩子选择私立幼儿园。

  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目前立法过程中经常采取的一种做法,目的是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弥补或修正草案中的不足或不当之处,也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日后的施行。这也是民主立法的体现。

  托儿所、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就容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因此,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于保护儿童健康非常必要。

  由于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94年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卫生部门拟进行此次修订,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而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部门规章草案质量,卫生部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在这一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慎重和民主。

  民主立法固然是应该提倡的,“但是,我不希望看到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变成一场口水战。”王锡锌直言不讳地指出,“立法需要民主,也需要理性和科学。我也不希望看到,只因为反对者众多,规章最终出台时就取消了这一规定。因为那同样是一种情绪化立法的表现。征求意见不能靠情感投票。无论法律、法规规章做何种选择,都必须建立在科学依据的基础上,而且这一科学依据也应该为普通群众所了解。”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健 风险 
稿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编辑: 新闻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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