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市第六医院发错药问题(责任单位:江东区、市卫生局)
主要答复内容:2008年11月23日,患儿龙腾(男性,8岁,系投诉人龙方杰之子),在市第六医院眼科就诊后到药房取药,药房应发“酮替芬片”(抗过敏药物),实发“多西环素片”(抗菌药物)。事件发生后,第六医院立即组织儿科及药学专家对患儿进行检查评估,专家认为患儿目前一般情况良好,并根据投诉人要求到“第三方”医院进行血常规、肝功能等检查,检查结果均正常。第六医院和投诉人多次协商,双方对事件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赔偿数额双方意见不一,投诉人要求第六医院赔偿27130元,随后金额提高至75130元。经江东区卫生局协调、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介入、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根据《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已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途经解决医疗争议。
此外,江东区卫生局已责令第六医院加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一是加强前后排核对发药制度,严格实施药品发放双人把关;二是进一步优化药品放置布局,拆零药品(按颗发放)分类放置,避免拿错药;三是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药剂人员责任心。同时,第六医院已对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书面通报和暂扣奖金等初步处理,并根据最后处理结果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作进一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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