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江北区国税局要求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问题(责任单位:江北区、市国税局)
主要答复内容:(一)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鉴证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全年应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纳税人年度发生财产损失需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按该《办法》规定需提供由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项目,纳税人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必须提供鉴定材料。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对出具涉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的法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二)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做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选择自行汇缴或委托税务代理两种方式。各级税务部门一律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纳税人必须选择税务代理方式。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采用自行汇缴方式的,对于其提供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税务代理方式的,其委托代理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各级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税务师事务所的中介业务,不得指定、推荐中介机构。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出具的涉税鉴证证明,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目前,相关调查核实工作正在进行中,如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将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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