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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书记对话网友部分问题答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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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农村大龄青年建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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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8日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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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农村大龄青年建房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主要答复内容: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规定有: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村民原有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县级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和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提出了实施意见。在试点范围内,停止单家独院及两户联建等点式农民住宅审批,改为由政府在中心镇、中心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层或高层农民集中住宅小区,建成后以成本价向放弃宅基地申请或愿意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按一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可取得国有划拨土地权证和房产证,也可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这一政策,有助于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城镇化发展,解决大龄青年住房困难。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交易 |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庄伊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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