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医保问题(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主要答复内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有两类对象,一是用人单位中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对于这类对象《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6]24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前,应将住院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有关缴费和待遇标准的差别告知在职职工,并书面征得本人同意,未征得同意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在职职工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住院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在职职工个人不缴费,市区统筹区域内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5.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二是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本人不用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市区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此外,经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缴费。市区统筹区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其标准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一致。
关于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镇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参保对象包括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及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是采取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对象不包括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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