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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书记对话网友部分问题答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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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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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5日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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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答复内容: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我市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下发了登记备案的实施细则,而经修改并于2007年4月20日颁布实施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也增加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方面的职责。这使非机动车的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对自行车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经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宁波道路交通事故从2004年开始连续几年下降,骑自行车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也逐年下降。从2007年起,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治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简称“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共破获盗窃“三车”案件6433起,查处“三车”案件3086起;收缴赃车6626辆,返还5031辆。
同时,为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打击盗窃“三车”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发还被收缴的“三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007年9月,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7]384号),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全面规范自行车购销环节管理,实行《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和《旧自行车销售台帐》制度。并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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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胡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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