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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户口办理政策规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5月05日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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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户口办理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答复内容:《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按规定集体户口只能申报单位职工户口,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申报集体户口属于特例,原则上要求父母先迁入到当前实际居住地,其子女再按随父或随母政策申报出生登记。如果网民“小小的蜗牛”已经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先将夫妻双方户口申请迁至现住地后,再申报小孩出生户口。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胡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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