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讯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5月1日起,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将实施,市劳动保障局为方便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提醒参保人员关注以下变化。
医保待遇调整提高
今年2月,市政府对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了9个方面的调整和补充,其中涉及医保待遇的共有7个方面,自5月1日起惠及市区155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报2月16日曾报道)。
一是降低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使用的乙类药品,其中原个人先自付比例为5%的,下调至3%;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时使用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的61种乙类药,原个人先自付比例为3%,下调至1%。
二是降低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标准(即“自负段”)降低100元,即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员这三类人员自负段分别为900元、600元、300元。
三是降低住院起付标准。5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住院结算时,住院起付标准(即“起付线”)每类医院均降低100元,即社区医院、三级医院和其他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900元和600元。
四是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用途,除了可用于支付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时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外,扩大到还可用于抵扣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按规定先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五是提高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60元提高到80元。
六是扩大特殊病种治疗项目中的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具体范围。在原抗排异治疗项目基础上,将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也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相关参保人员可以从5月1日起办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
七是对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大病重病,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给予综合减负。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08年度内(指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已结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加上个人承担(不包括自费项目、乙类项目自付及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付的费用)医疗费累计在4000元以上部分可以减负补助,4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减负补助80%,2万元以上部分减负补助90%,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7月底可通过市劳动保障网站、87292000语音电话查询,并在8月份通过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申请手续。
另外,由于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部分政策是参照职工医疗保险的,所以这次政策调整中的“降低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这两项政策,市区43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样也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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