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案件公证机构都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一般很少对公证书的效力提出质疑。唯有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被告提出了陷阱取证,原告利用预先存储的信息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可能性。从技术上来说,公证保全并不能与被告在线播放这一侵权事实固定在一起。而法院对被告的这一抗辩主张予以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