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案件在全国发生已经很多了,而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尽完全一致,除了案件本身的差异外,我觉得,可能法官对网络技术的了解程度及对证据分配的认识不一致是重要原因。但不一致的判决会损害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故最高院很有必要就此类案件的证据认定或采信,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性规定。
在特定案件中通过法院的传唤,让公证员出庭质证是可以的,但不能作为一个普遍规则。如果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公证员出庭质证,既不符合公证书作为一种特殊证据的性质,而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公证机关每天要做多少公证书啊?更何一个公证书可能保存了几十年后才被作为证据使用,如遗嘱公证,如果也要公证员出庭作证,那咋整啊?
修改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一个作品的播放效果,原告认为被告在将电影胶转磁过程使“电影画面分辨率与音质”改变就是侵犯修改权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在博客上播放电影是否侵权也不能一概而论的,关键还是要看是否达到了传播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