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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台义务兵优待新政策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0月17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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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政府下发《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和立功受奖奖金标准,调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使我市应征入伍服役义务兵优待、安置标准平均增加1.5倍,全市有近1200名服役士兵及其家庭直接受益。

  《办法》明确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今年市政府制定出台的《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我市城乡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将统一调整提高到每年8000元左右。义务兵及家属根据其在部队的立功受奖情况,凭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或立功受奖喜报,当年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标准奖励金:一等功以上10000元;二等功5000元;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和三等功1000元;师、团级单位通报表彰和优秀士兵500元。《办法》还重新规定了我市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多项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了调整后退役士兵实行城乡一体化新的安置政策。规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参战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安置,其余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其中户籍在城镇或渔农村的退役士兵,货币安置补助金标准有所不同。退役士兵军龄补助费城乡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退役士兵自退伍之日起半年内,个人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给予保费40%的补贴,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交费年限。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就业 优惠 保险 
稿源: 解放军报  编辑: 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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