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政府下发的《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昨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和立功受奖奖金标准,调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此次调整的义务兵优待、奖励、安置标准,在金额上较此前实行的政策平均增加了1.5倍,全市近1200名服役士兵及其家庭将直接受益。 《办法》规定,从2008年起,我市城乡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统一调整提高到每年8000元左右。对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义务兵,所在单位每年发给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年经济收入70%以上的补助金;原是其他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金,同时其家庭每年按规定享受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的年优待金。义务兵在部队立功受奖,凭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或立功受奖喜报,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标准奖励金:一等功以上1万元;二等功5000元;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和三等功1000元;师、团级单位通报表彰和优秀士兵500元。 《办法》还规定,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由征集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一年优待金标准的奖励金,入学前原户籍地人民政府按当地标准落实优待政策。退役复学后,每年给予减免三分之一以上标准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给予减免不低于50%标准的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给予减免全部学费。 在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方面也有新的调整,调整后退役士兵实行城乡一体化新的安置政策。《办法》规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参战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安置,其余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户籍在城镇的退役士兵,货币安置补助金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核定(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户籍在渔农村的退役士兵,货币安置补助金标准按上年度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核定。退役士兵军龄补助费城乡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退役士兵自退伍之日起半年内,个人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给予保费40%的补贴,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交费年限。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就业 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