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是在什么时候颁布的?答: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在1994年成立时以市长令颁布了《宁波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2004年6月作修改后,重新颁布《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2、问: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答: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请政府有关机构协调处理的行为。
3、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范围有哪些?答: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范围有:(一)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纠纷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的;(四)其他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应如何投诉?答: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按照属地处理投诉的原则,投诉人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向当地政府或部门投诉机构投诉。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投诉应当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行政部门的,可合并投诉。
5、问:投诉人可通过哪些方式投诉?答: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6、问:哪些投诉不予受理?答:下列情况的投诉不予受理:(一)匿名投诉;(二)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司法程序。
7、问:受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如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答:受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予以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受诉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移送至相应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8、问:投诉受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受诉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协调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投诉人;确特殊情况的,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9、问: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答: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协调处理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协调中心申请重新协调。市协调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10、问:什么情况下投诉终结?答: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投诉终结。
11、问:各主体违规、违法、违纪,应承担什么责任?答:(一)被投诉人威胁、压制、刁难、诽谤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诉机构对协调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或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三)受诉机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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