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俞永均 通讯员钱世雄吴学军)在遭遇融资困难、用地紧张、要素保障、出口下滑等一系列困难的背景下,宁波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进入了第十个年头。从今天起,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正式拉开帷幕。这些亮点纷呈的活动内容,将促使宁波引进外资工作再上新水平。
据了解,今年的服务月活动有5大重点内容,包括开展一批公共服务活动、协调解决一批外资企业和外商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一批外资大项目落户和开工、推进一批开发区(园区)的转型升级、宣传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典型等。具体为:
——开展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网上交流活动、机关干部下企业办实事活动和百家外企提百条建议活动,编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举办政策法规宣讲活动,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开放区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公共服务网络,帮助企业释疑解难,敦促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汇总一批外商投资企业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有的放矢,破解难题,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不断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同时,对全市外商投诉工作作一次检查,认真处理外商投诉案件,继续保持投诉零积案。
——认真排摸一批在谈、在批和在建外资大项目,按照推进工作制度的要求,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力争在谈项目早获批,在批项目早落户,在建项目早运作。服务月期间,各县(市)区的主要领导将听取一次当地大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并组织推进一批大项目,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安排一至二次大项目推进会,通过上下联动、条块互动,加大外资大项目推进力度。
——紧紧抓住省政府整合提升开发区(园区)的机遇,适时出台宁波市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全市开发区(园区)现场会精神,打造宁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集聚集约发展和对外开放大平台。
——按照“树新形象、创新业绩”的要求,开展千家外商投资企业评选优质服务单位和投资环境优秀区域活动。同时,将评选一批外商投资“社会责任先进企业”,发布“2008宁波外资企业优势榜”。
市国土局:尽心做好外企用地服务
本报讯(记者俞永均 通讯员蔡迎新)今年以来,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形势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心尽力地为外商投资项目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截至昨日,全市制造业用地供应所有制结构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用地宗数共计39宗,所占比重由去年同期的7.37%上升到18.75%,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共计17宗,所占比重由去年同期的7.37%上升到8.17%,有力地促进了外资企业的发展。
今年,市国土局及所属分局相关处(科)室主动上门走访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如保税区国土分局在了解到世界第四大液晶面板企业——奇美电子及相关企业4.5亿美元项目增资发展有用地需求时,立即与该企业联系沟通,提出了用地安排建议,及时整合和盘活闲置土地52798平方米用于生产发展,安排120多亩土地用于增资企业的生活保障。
同时,市国土局根据“有保有压”的原则,尽最大可能保障外资项目的用地需求,最近又给13家外商投资企业落实了用地指标。在项目报批中,市国土局做到主动服务、提前介入,积极做好部门间的协调衔接工作,尽力解决项目用地报批中的征地拆迁、耕地占补平衡等实际困难,同时派出业务骨干上门辅导,提高报件质量,为及早办理用地报批打下基础。
为进一步缓解土地供应紧张的突出问题,今年8月和9月,市国土局建议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的意见》,从政策上进一步强调对外资项目给予支持和倾斜。
鄞州:九年助外企解决三百问题
本报讯(记者俞永均 通讯员李文彬)今年外商服务月期间,鄞州区外经贸局将组织局机关干部深入外资企业开展调研,汇编开放型经济政策送企业,研究破解外资出口难题的对策和措施,实实在在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困难。
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是鄞州区抓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活动开展九年来,全区累计帮助200多家外资企业解决近300个问题。如针对外资企业存在的“用工难”问题,区劳动部门通过网上招聘、区内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最大限度地缓解企业招人难题;对于区内外资企业员工上下班出行不便的问题,区城管局积极向市城管局、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和市公交总公司联系反映,对相关班次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调整,以方便企业员工上下班。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鄞州区一大批出口型外资企业经营和生存受到严峻考验。为此,鄞州区委、区政府领导多次下基层调研,组织召开外资企业座谈会,了解和掌握当前外资企业经营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于7月底出台了有关意见。
下阶段,鄞州区外经贸局将结合区里正在开展的“破难题、送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在服务月期间推出“五个一百”服务活动,即发放百份调查问卷、走访百家外贸企业、组织百家外贸企业政策宣讲、解决百家企业信保融资、落实百家企业广交会展位等,着重帮助外资企业解决负担减轻难、外贸出口难、项目落地难、电力保障难、人才引进难、企业维权难等问题。
走过十年向前看
□ 俞永均
市外经贸局的一项资料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2227家,投资总额683.71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370.19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190.28亿美元。去年,我市外资企业纳税额突破100亿元,吸纳的就业人数超过80万。
外资企业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自1999年以来,我市每年都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2004年前为环境整治月)活动,集中一两个月时间,举全市之力为外商解决审批、用地、生产、医疗、子女就学、住房、签证等一系列问题。
在服务月活动的推动下,我市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积极探索网上行政许可,增强透明度;完善地方法规,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外商综合投资环境逐年提升,保持了宁波在国内的招商引资竞争力。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等诸多因素的叠加影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效益呈现下滑趋势,特别是中小型外资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在这一特殊的时期,外商投资企业迫切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因此,开展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它关系到全市5000多家外企的生存和发展,也影响着宁波今后招商引资的“软实力”,即宁波能不能继续保持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较强吸引力。
通过服务月载体,我们要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的良好环境,帮助企业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尽管我们没法改变国内外的宏观大环境,但对于本地外企所处的小环境,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积极改善。当前,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外企解决具体困难,指导企业从结构上、方式上、质量上解决眼前的困难,进一步增强外商的信心。
外商投资综合环境的建设是一场没有终点的马拉松比赛。正如市外经贸局负责人所说:“在服务月活动已经进入十周年的关节点上,我们要积极构筑新的投资环境,站在更高层面做好这项活动,再造宁波招商引资竞争力,推动更多更好的外资项目在甬落户。”
外经贸公共服务
问: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是什么样的机构?
答: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授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为市协调中心的网络机构。
问: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答: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请政府有关机构协调处理的行为。
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范围有:
(一)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纠纷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的;
(四)其他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问: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投诉?
答: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按照属地处理投诉的原则,投诉人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向当地政府或部门投诉机构投诉。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投诉应当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行政部门的,可合并投诉。
问:投诉人可通过哪些方式投诉?
答: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问: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答:下列情况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
(二)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司法程序。
问:受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如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答:受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予以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受诉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移送至相应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问:投诉受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受诉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协调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投诉人;确实是特殊情况的,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问: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答: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协调处理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协调中心申请重新协调。市协调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问:什么情况下投诉终结?
答: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投诉终结。
问:各主体违规、违法、违纪,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被投诉人威胁、压制、刁难、诽谤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诉机构对协调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或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受诉机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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