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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启动(视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9月26日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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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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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叶商伦吴冠夏)以“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创业创新”为主题的宁波市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正式启动。宁波市政府昨日举行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题部署。   本次服务月活动主要包括开展一批面向企业的公共服务、协调解决一批外资企业工作及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一批外资大项目落户和开工、推进一批开发区(园区)转型升级、评选和宣传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先进典型等,目标是为外商投资企业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多办难事,持续改善投资环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副市长邬和民在会上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立足实事、突出实效、落到实处”原则,致力于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致力于做好外商投诉案件的协调和解决,着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
  关于宁波市对外商投诉协调工作详情请见宁波日报电子报第A9版

  外经贸公共服务

  问: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是什么样的机构?

  答: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授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为市协调中心的网络机构。

  问: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答: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请政府有关机构协调处理的行为。

  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范围有:

  (一)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纠纷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的;

  (四)其他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问: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投诉?

  答: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按照属地处理投诉的原则,投诉人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向当地政府或部门投诉机构投诉。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投诉应当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行政部门的,可合并投诉。

  问:投诉人可通过哪些方式投诉?

  答: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问: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答:下列情况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

  (二)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司法程序。

  问:受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如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答:受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予以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受诉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移送至相应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问:投诉受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受诉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协调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投诉人;确实是特殊情况的,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问: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答: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协调处理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协调中心申请重新协调。市协调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问:什么情况下投诉终结?

  答: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投诉终结。

  问:各主体违规、违法、违纪,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被投诉人威胁、压制、刁难、诽谤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诉机构对协调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或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受诉机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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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编辑: 朱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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