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目前“高考移民”的产生是和权力部门的腐败联系在一起的。试想一个十六七岁的孩子,他能有本事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参考的省市吗?能办出本省市的学籍吗?能完成高考报名的手续?这肯定是不行的。既然如此,那他就不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对这件事要承担责任的人,是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和公安、教育、考试部门的有关人员。家长(或监护人)为了自己孩子的前途,有的用金钱,有的靠权力,有的托关系,违犯我国办理户籍、学籍和高考管理的有关规定,把孩子办成了“移民”,使他顺利的通过了高考的报名参考程序。这中间行贿受贿的腐败情节肯定是存在的。因此对这些责任人,我主张重罚重判。不仅要重重罚款,而且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还应交给司法部门重重判刑,这不仅会使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都受到制裁,也使后来者望而却步,再也不敢触及这条红线。只有这样做,才能从源头上制止“高考移民”问题的产生。
但是,如果这作为“移民”的孩子是凭自己的本事考进了高考的录取分数线,我以为还是应该在重惩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和公安、教育、考试部门有关人员的前提下,对这孩子网开一面,很公正地使他能与其它考生一样,取得高等院校入门卷的。这里讲得“公正”,是指消除了“高考移民”的影响之后,他应该取得的高考待遇。这是因为他并不是“高考移民”的担责人,在这件事情上他是无辜的,所以他是不应该受到惩罚的。自然,如果他目前是在青海考上大学的,那么,或者把他的高考成绩转回原来的户籍、学籍所在地,按照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录取的问题;或者要求他在大学毕业后优先考虑回青海工作。这样做既对青海有利,也使考生有了为国为民做出更多更大贡献的机会。这岂不是两全其美的事情吗?
总之,处理“高考移民”的问题应该做得人性化一些。既要重重处理在“高考移民”的问题上的担责人,也千万不要把板子打在孩子的身上。要知道他们还没有进入社会,我们做教育工作的人是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孩子的前途考虑,对他们太残忍了是缺乏人性化的表现。
顺便提提,这“高考移民”也就是我们中国的特色,在其他国家的高考中是没有这个问题的。因此希望有关同志多多地借鉴一下别国的经验,采用科学的办法理顺高考招生工作中的各种关系,使“高考移民”的问题彻底地解决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