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青海省高考文科状元已被证实为“高考移民”,目前,有关部门已决定取消其在青海的高考录取资格,在清华大学的录取当中也未给该考生投档。对此,有论者认为,取消“状元”录取资格罚得重了。(7月24日中新网)
在论者看来,犯错误的不是学生,而是学生的父母,“高考移民”大多是父母操办,而孩子被动服从的。当地教育部门在审查报考资格时,有疏漏,造成考生在当地报名高考的事实;应客观分析这名考生究竟在“高考移民”中得到了多少好处;从长远看,这种画地为牢的教育治理模式,并不利于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而且,当这种铁腕治理是以剥夺一个受教育者的教育权为代价,其合法性与正义性,都值得商榷。
上述这些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很难让人接受。作为一个已具有一定判别是非行为能力的高中生,即使“被动服从”,难道就没有知错就错的责任?明明是当事者的主观故意,却把责任推向教育部门,这是谁家之理?充当“高考移民”,目的是为了捞取好处,不管好处多少,都有错,怎么可以折衷处理?这不是“五十步笑百步”么?至于“高考移民”能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不可理喻。明明侵占了当地的教育资源,减少了当地学生的录取率,造成了新的教育不公,哪来什么“均衡发展”?这位考生可以用非法的手法剥夺别人的教育权,按规定对其处理,反倒不合法、非正义,这究竟是哪家的逻辑?
愚以为,“高考移民”至少有三大害处:一是侵占当地的教育资源,造成新的教育不公;二是扰乱正常的高考秩序,影响社会和谐;三是弄虚作假,投机取巧,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明乎此,重罚一下实属天经地义。
治理“高考移民”已有数年时间,可问题老得不到解决,尽管有诸多原因,惩处不力,恐怕是个主因。就这点而言,不妨矫枉过正一下也没有多大关系。让家长接受一次教训,让考生经受一次挫折,让社会得到一次警示,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讲,都不是什么坏事,反正重新参加高考的机会有的是。
国有国法,考有考规。考试录取作为一种社会导向,小觑不得,马虎不得,懈怠不得。如若轻易放这位考生过关,必然会造成误导,进一步强化家长的投机和侥幸心理,使“高考移民”越演越烈。(沈仰佑) |